“某公司连续六年财务造假,虚增营收11亿元,被判令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7.74亿余元……”10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件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投资者诉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为全国首例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适用先行判决的案例并被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记者了解到,该案的标志性意义在于,为避免因审理周期过长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在发行人虚假陈述事实和投资者损失金额已经查明,且发行人有能力赔付投资者的情况下,可先行判决发行人就虚假陈述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法院依法判令上市公司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7.74亿余元,“重拳出击”彰显了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未成年人在银行办理开户业务,是否可以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理财等功能?在“小张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小张系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转账功能的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极易引发相关操作风险,且远超其认知能力,银行拒绝为其开通该部分金融服务并无不当。
针对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制度盲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发送《关于规范未成年人金融服务边界、保障未成年人财产安全的司法建议书》,建议相关部门指导银行业协会,建立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厘清数字金融开放边界。这也是江苏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坚持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社会治理的体现。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于英杰 黄泽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