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不等于安全责任“一租了之”。部分“厂中厂”出租方存在“重收益、轻管理”思想,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对外出租后,忽视对承租方的安全管控,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由此引发安全管理漏洞。近日,无锡宜兴市曝光3起查处的出租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无锡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金翼毛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此外还存在生产车间北侧一升降机未设置门机联锁装置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无锡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款290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处罚款4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对承租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
无锡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华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无锡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275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乔某某作出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书面告知出租场所安全生产要求
无锡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明旺耐火电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无锡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1175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处罚款235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链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提示
各“厂中厂”出租方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对照规范要求落实出租前评估审核、出租中统一协调管理、出租后持续巡查督促的全流程管控,坚决杜绝“只租不管”,守牢“厂中厂”安全生产底线。
1.在源头管控环节,严格执行“租前报备”“先评后租”和“变动告知”制度,综合评估不同承租方的生产工艺特征与安全风险,严防风险叠加;
2.在日常管理环节,依法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履行书面告知、定期检查、督促整改等职责。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卢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