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小剧场|主播个税怎么扣,平台信息谁来报?
2026-08-12 18:36  来源:交汇点新闻  作者:王建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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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联合江苏省税务局、无锡市税务局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各地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收集整理大家普遍关心的高频问题,推出“问税小剧场”专栏,以“情景问答”等形式直观解读,让政策回应更接地气、一看就懂。

本期,聚焦《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直播行业涉税高频问题》。

问:带货合作模式多,平台要报送哪些涉税信息?

解答:

网络商品销售平台内经营者与网络主播、网络主播的合作方开展商业合作销售商品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包括网店经营者、网络主播以及网络主播的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举个例子:网络主播王某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为平台内经营者B企业带货,B企业通过该场直播达成成交额1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B企业就该场直播向甲平台支付服务费,向网络主播王某(或其合作方)支付带货的服务收入,甲平台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直播相关收入。

情形一:网络主播王某在甲平台使用自己的用户账号开设直播间为B企业带货,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王某和B企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情形二:网络主播王某的合作方C机构(如MCN机构)使用C机构的用户账号在甲平台开设直播间,网络主播王某出镜为B企业带货,甲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C机构、B企业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C机构和B企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情形三:网络主播王某在甲平台使用自己的用户账号开设直播间为B企业带货,甲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以及网络主播王某合作的C机构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和C机构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问:哪些平台需要承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的规定。以下运营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属于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主体: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问:主播劳务报酬预缴个税能降下来吗?

解答: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800元需要预缴税款。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

累计费用=累计收入×20%

累计减除费用=5000×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建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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