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视频评论区“吐槽”几句,事后还删了,还要不要担责?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引发了许多关注:赵某在他人发布的视频评论区连发17条评论,声称某知名企业产品“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并用侮辱性词汇贬低该企业。法院判决赵某赔偿1万元,并在其案涉账号置顶发布道歉声明72小时。
社会公众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可“吐槽”和侵权的界限在哪?该案审结后,这个问题引起了不少讨论,随后记者采访了法院,了解了相关情况。2025年7月至8月,赵某用自己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在他人发布的视频评论区陆续发表了17条评论。评论内容直指某国内知名企业及其产品。他声称该产品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用后会引发头痛、损害健康;散布“产品滞销”“企业濒临倒闭”等说法;用“小垃圾”等词汇对原告进行贬低。这些评论以互动形式在网络扩散,涉案视频累计获赞3253个、评论1934条、转发400次。诉讼过程中,赵某自行删除了全部评论。
赵某以为,账号粉丝不多,评论也删了,事情就过去了。但法院的认定并非如此。法院审理认为,社会公众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有边界。赵某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词汇,缺乏事实依据,具有明显的贬损属性。客观上会误导公众对企业产品质量、商誉的认知,降低其社会评价,已超出公众舆论监督的合理范围,构成名誉侵权。
“认定名誉侵权,粉丝体量、评论数量并非评判的唯一依据。”承办法官解释,重要判断标准是涉案言论是否存在侮辱、诽谤情形,以及是否致使他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赵某的评论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词汇,超出了合理范围。
对于“删了就行”的侥幸心理,法院也给出了明确回应。法官指出,侵权事实一经发生,损害后果便已客观形成。删除行为仅能终止后续持续侵害,无法消除已经产生的不良影响与实际损失。鉴于赵某已自行删除全部侵权评论,持续性侵权行为已终止,法院不再支持停止侵害的请求,但判决赵某在其案涉账号置顶发布道歉声明,持续72小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法官提醒,对商品或服务存在异议,应通过正规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切勿虚构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诋毁他人;面对未经求证的负面消息,做到不轻信、不转发、不跟风评述。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孙旭晖 通讯员 刘祝羽 实习生 蒋昀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