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种草”“拔草”已深度融入生活,很多人不管去哪里、吃什么,都习惯性上网搜一下攻略。然而,有时候,上网搜某个景区、某家餐厅、某个店铺,发现差评、纠纷、负面报道怎么也翻不到——不是因为不存在,而是有人花钱把这些搜索结果“处理”了!
这种看似“打擦边球”的操作,实际上已触犯刑法。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经营案:涉案传媒公司、科技公司以及五名被告人因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屏蔽”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均被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相应刑罚,涉案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老杨作为两家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安排下属小美对接有“负面信息处理”需求的客户。
接到需求后,小美联络某网站员工小林,再由小林对接研发工程师小李、小王,三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技术手段将客户指定的网络链接在搜索平台进行“屏蔽”,使相关信息无法在搜索结果中呈现。
经查,两家公司非法经营数额达千万元以上,其中小林、小李、小王三人从中分得“技术服务费”数百万元。案发后,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
庭审中,一个争议焦点颇具代表性。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他们做的是“屏蔽”,不是“删除”——链接还在互联网上,只不过180天内搜不到,这与司法解释中关于“删除信息服务”的性质并不相同,因此不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此,法院给出了清晰的法律判断:“屏蔽”与“删除”虽在技术手段上存在差异,但行为目的、社会效果及危害性高度一致。网络信息的核心价值在于时效性,在长达半年的“黄金传播期”内被屏蔽,即便后期恢复,也已丧失传播意义,实质阻断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删除”行为的危害后果并无二致。从法律解释来看,司法解释中的“删除”既包括物理性彻底移除,也涵盖功能性无法检索,屏蔽行为属于典型的功能性删除,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涉案两家公司被判处罚金;老杨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涉案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技术屏蔽亦是“变相删除”,逾越红线必受法律严惩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合法的信息交流与监督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本案判决既依法保护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的法律边界,为互联网时代各类“技术擦边球”行为敲响警钟。
法官提醒
首先,有偿屏蔽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无论手段是直接删除还是技术屏蔽,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阻碍网络信息正常传播的服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技术手段使信息在“黄金传播期”内无法被获取,实质危害与“删帖”无异。
其次,企业或个人若遭遇网络侵权,应通过平台投诉、民事诉讼、行政举报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寻求有偿屏蔽等灰色服务,否则,可能从“受害者”沦为“违法者”。
最后,网络平台及从业人员应严守数据安全和信息服务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技术创新从来不是违法犯罪的“避风港”,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 通讯员 陈洁 刘逸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