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深夜的苏通大桥,一辆违规装载航空煤油的槽罐车遭遇追尾,油品泄漏渗入桥孔、流入周边水体与大气,由此产生的生态损失应由谁买单?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江苏省首例长江大桥交通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明确两家保险公司需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共计24.8万余元生态损失。
2024年2月25日,苏通大桥由北往南方向相关路段发生槽罐车追尾事故,事故一方的航空煤油发生泄漏。经调查,事故导致车载大部分油品发生泄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多个单位紧急赶赴现场处理。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和专家分析,当次事故未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但由于油品泄漏后进入大气等外环境,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
受赔偿权利人南通市人民政府指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考虑到本案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3名专家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最终,评估专家认定本次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4.8万余元。2024年8月9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向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及相关保险公司寄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相关责任人均未参加磋商会议。之后,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家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上。某保险公司辩称,自身并非环境污染直接实施者,生态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间接损失,且投保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符合商业险免赔约定;另有两家保险公司也以“污染致损属免赔范围”“驾驶员有重大过失”为由拒绝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生态环境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煤油泄漏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保险理赔范畴,并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污染免赔”等格式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此类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交警部门认定的同等责任客观反映过错程度,且无证据表明某一方对污染后果起主要作用,故确定涉事两家物流公司各承担50%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明确,两家保险公司需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另有一家保险公司因已举证证明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无需额外担责。该案的判决,既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对危险品运输企业敲响警钟,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运输规定,落实车辆维护、货物核验、合规装载等主体责任。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