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版同芯”“华为同款”……网上这些宣传词眼熟不?代价90万元!
2025-12-04 15:44  来源:交汇点新闻  作者:孙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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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近日,备受关注的华为FreeClip耳机被仿冒一案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两家深圳公司因擅自使用近似包装装潢、在电商平台虚假宣传等行为,构成对华为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需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90万元。

目前,判决已生效,侵权方已履行赔偿协议。

从包装到宣传,对新品的“像素级”仿冒

据记者了解,该案的核心是华为于2023年12月底发布的一款创新产品——FreeClip耳夹式耳机。该产品凭借其独特的“舒适豆”“聆听球”和“C型桥”结构设计,上市后迅速获得市场关注和消费者认可。

然而,上市不久,华为公司便发现,深圳某实业公司生产、深圳某科技公司销售的一款耳机产品,在多个层面涉嫌侵权。

首先是产品包装装潢。华为公司主张,其FreeClip耳机的包装设计已具有较高市场辨识度。而被告产品的包装盒在整体结构、色彩搭配、字体布局上均与华为产品高度近似,足以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

其次是在电商平台的“引流”行为。在多个电商平台的销售链接中,被告商家在商品标题、宣传图及颜色分类选项中,直接使用“华为FreeClip”“通用华为”“华为雾光紫”等字样。

更具迷惑性的是其宣传用语。被告在商品详情页中打出“华为同款千元级方案”“原版同芯”“媲美千元级”等宣传口号,试图将其产品与华为的高端产品进行捆绑,暗示二者技术同源、性能相当。

华为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了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和虚假宣传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

三项侵权行为被认定,判赔90万元

宿城法院受理此案后,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

关于包装装潢,法院认为,华为FreeClip耳机作为“首发”新品,其独特的装潢在短期内已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市场地位。被告产品的包装虽在局部细节有差异,但整体视觉效果与华为产品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华为或与华为有特定关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混淆行为。

关于商标侵权,法院认定,被告在商品标题中使用“华为FreeClip同款”等字样,并非为了说明产品的兼容性或用途,而是利用“华为”商标的知名度来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属于商标性使用,侵害了华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虚假宣传,法院指出,被告使用“官网同款更强性能”“原版技术壁垒”等表述,是典型的“攀附商誉”行为。这种将其产品与华为产品进行片面、误导性比对的方式,不仅可能误导消费者,也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由深圳某科技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90万元,深圳某实业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生效后,法院还组织了“判后和解”,促成双方就赔偿履行达成协议,确保了判决内容“纸判决”变为“铁判决”。

创新产品的“黄金窗口期”护航

“对于一款创新产品,上市初期的几个月是抢占市场的‘黄金窗口期’。”华为终端诉讼总监李悦欣表示,“这段时间如果被大量仿冒、混淆产品冲击,不仅会分流市场,更会因仿冒品质量参差不齐而损害我们辛苦建立的品牌声誉。”

她介绍,近年来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新特点,一些商家通过“蹭热度”“傍名牌”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给品牌方和消费者都带来了困扰。

法院分析认为,本案为“首发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思考。一个对于科技公司投入巨资研发的新产品,司法能否提供及时、精准、有力的保护,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市场环境的公平性。

此案的判决,清晰界定了包装装潢仿冒、商标性使用和虚假宣传的边界,特别是对新品上市后短期内形成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给予了肯定和保护,对市场上存在的类似侵权行为释放了明确的司法信号。这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助于营造一个鼓励创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孙旭晖 通讯员 范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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