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江苏两起案例入选。
当前,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型,对税收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持续加大,但涉税犯罪也呈现新态势,犯罪手法更隐蔽,如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秘密转移财产避缴欠税;职业化专业化特征凸显,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导致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定性难。
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两大事实的情况下,仍通过“票货分离”手段协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控制的上海觅某实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与广西凤某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白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广西、江苏两地糖业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二是上述上海企业需通过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牟利。
其间,陈某某安排其实际控制企业的会计人员,用银行卡向上海企业转账“走账”,再由上海企业向糖业公司转款,最终让糖业公司为上海企业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巨大。罗某某则按价税合计至少1%的比例,向陈某某支付好处费。
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退赃表现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未退出部分继续追缴。陈某某上诉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方向。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凭票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不法分子常通过伪造合同、票货分离、虚假走账等手段虚开发票,或逃避纳税义务,或非法占有国家税款。法院强调,需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区分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产的虚开行为依法严惩,对明知他人骗税仍提供帮助者,同样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白银伪装“溅射靶组件”出口,4亿余元骗税案落槌
2016年上半年,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与香港新某行(金号)有限公司(下称“新某行公司”)商定销售白银,但白银属于我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无法享受退税;且按规定,白银作为原材料、成本占比超80%的银制品,同样不能退税。
为规避政策、骗取退税,姚某某动起“歪心思”:安排人员从国内采购白银,按每批次白银成本占比约78.5%的比例,与背板简单加工后伪装成“溅射靶组件”,再通过增加交易环节、伪报品名的方式,将白银走私出口至香港,随后以“溅射靶组件”名义申报出口退税。
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间,东某公司先将“溅射靶组件”销售给姚某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再转售给新某行公司。新某行公司收货后,立即拆卸“溅射靶组件”,将白银回熔,按白银价值扣除提炼费后的金额结算货款;而组件中价值较高的铼板等背板,则通过两家关联公司进口回流,供东某公司重复使用。经查,此案中,东某公司通过该手段出口白银共计609377千克,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超4亿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东某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姚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纠集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系主犯,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责。综合东某公司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法院判处东某公司罚金4亿元,姚某某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00万元;东某公司骗取的4亿余元出口退税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东某公司与姚某某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明确了对“伪报商品骗退税”行为的惩治标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并非覆盖所有商品,白银等贵重金属属限制出口、无退税资格的品类,而白银成本占比80%以下的银制品可享受退税。法院指出,对这类将不符合退税政策的产品简单加工、伪装成可退税商品,通过伪报编号报关出口骗税的新型犯罪,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定罪严惩,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