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这类无直接货币收入的劳动是否具有经济价值?遭遇人身损害时,全职妈妈的“误工费”该如何认定?11月12日,南京江宁开发区法院公布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哺乳期全职妈妈莹莹因车祸受伤,法院认定其家务劳动具有隐性经济价值,最终支持其3万元误工费诉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纠纷发生在2024年6月17日。小陈驾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未确保安全驾驶,与违规横穿马路且载人的电动车驾驶人小孙发生碰撞。彼时,小孙的电动车上还载着莹莹及其数月大的宝宝灿灿,事故导致三人受伤、车辆损坏。此外,小吴将车辆违停在机动车道上,遮挡了双方视线,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交管部门最终认定,小陈承担主要责任,小孙、小吴承担次要责任,莹莹与灿灿无责任。事故当天,莹莹被送往南京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中型、局灶性大脑挫裂伤等多项伤情。2025年2月,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莹莹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
法院审理查明,莹莹曾于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在某证券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5269元。2023年11月女儿灿灿出生后,她辞职回家全职照顾孩子、操持家务,事故发生时孩子尚在哺乳期。莹莹认为,自己本具备劳动能力,因抚育幼儿才离职,车祸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家庭职责,应按此前工作收入标准,以5000元/月计算180天误工费,共计3万元。然而,小吴所驾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不服这一诉求,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认为,莹莹事故前未参与工作、无收入来源,判决其按比例赔偿误工费明显不合理。两级法院审理后均支持了莹莹的主张。
法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误工费,而误工费的认定需结合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综合判断。莹莹虽为全职妈妈,未直接获取市场报酬,但她处于哺乳期,具备完全劳动能力,其全身心照料幼女的行为,不仅保障了婴幼儿的健康成长,还替代了家庭本需支付的外部照料服务,创造了隐性经济价值。同时,莹莹承担的家庭抚育和家务职责,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安心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对维持家庭整体收入稳定与功能完整具有实质性贡献。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莹莹伤残,使其在误工期间内无法履行抚育、家务职责,既影响了幼儿哺育,也损害了家庭生活秩序与收入稳定。法官强调,若仅因受害人无直接货币收入就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有违公平正义。法院支持莹莹的误工费诉求,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明确了家庭内部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为全职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讯员 王婷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