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9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修正4件、废止11件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修正中,明确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清障救援免费。有关条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应当免费对车辆进行拖曳、牵引、起吊,并根据当事人意愿将故障车辆免费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者服务区,将事故车辆免费拖移至高速交警机构指定地点,尽快恢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根据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等,《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在经费保障、表彰奖励、未定级文物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文物销售单位许可以及销售文物备案、法律责任等有关方面作修改完善。根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修改还要求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此次修正对文物前置保护机制的修改较多。比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意见的,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
对照相关上位法规定,对《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正中,明确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并公示相关信息等;明确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删去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个人信息相关规定。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规章和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进行了修正,包括修改灯光设置、佩带工作标志、配备保安人员等方面内容,删去对服务场所经营者罚款的内容,对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作相应修改。
此次被废止的10件法规是:《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江苏省慈善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法规大多制定时间较早,规范内容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大部分条款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有的法规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作全面修改,许多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有的法规在实践中已基本不再适用。同时,相关领域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范,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依据上的缺失。这些法规废止后,除个别法规的规范内容已被其他法规覆盖,不需要重新制定外,绝大部分法规将按计划重新制定。
此次一同被废止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江苏省文化产业的决议》出台于2004年,相关内容不符合当前江苏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同时,省政府已于近期制定印发了《江苏省持续推动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 年)》,对文化产业发展作出了新部署。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