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记者联系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村书记张华(化名)时,他刚刚从镇里召开的国庆中秋“双节”工作部署会赶回村委会,正忙着安排分配具体任务。
提起今年春节期间被诬告的经历,张华仍心有余悸:“刷到那段说我们村干部贪污的短视频,还夹着咒骂的话,当时血压一下就上来了,脑子嗡嗡响。”那段不到一分钟、只有两行字的视频,让他焦虑得几夜没睡好,“不少村民都看到了,大家会怎么想?”
张华的遭遇,并非个例。向诬告陷害者“亮剑”,盐城市纪委监委坚持惩治诬告与澄清正名并举,制定出台《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操作指引》,降低诬告陷害认定查处门槛。今年以来,全市已对23个党组织、184名党员干部开展澄清正名,查处诬告陷害9起,切实打破了以往诬告追责者寥寥的困境。
盐城市纪委监委信访室主任叶波和同事梳理发现,连续三年当地的信访举报中,超六成是不实举报,其中不乏别有用心的诬告陷害。“举报一张纸,核查跑断腿。”叶波直言,这些诬告不仅扰乱正常的信访举报秩序、浪费执纪执法资源,更严重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地方政治生态和社风民风都造成不良影响。
实践中,常年和老百姓打交道的村干部,最容易成为诬告陷害的“靶子”。张华清晰记得,诬告发生时,安全生产、拜访乡贤等一堆事等着推进,可不少村干部却没了积极性。“平时勤恳干活,凭什么要挨这种骂?不如今后少做事、少挨骂。”听到这些抱怨,张华只能挨个做思想工作。
诬告陷害背后,往往暗藏着各种“见不得光”的诉求。盐城今年查处的9起诬告陷害案例,便清晰揭开了这层“遮羞布”:部分举报人并非出于维护公平正义,而是企图迫使他人满足自身不合理诉求,有的想借此攫取不正当利益,更有甚者罔顾事实,纯粹为了挟私报复而恶意构陷。
今年3月10日,大丰区村民王某某向省里举报:村书记施某截留了有关部门给自己的捐款,共计7.96万元,还向他索要好处才肯发放。可核查下来,全是假的。王某某事后交代,故意捏造事实,就是想变相给施某施压,好让自己多得些好处。
但诬告易、追责难。“如果认定门槛过高,制度就只能‘睡大觉’。”叶波坦言,过去查诬告,总往刑法“诬告陷害罪”的高标准上靠,可现实中很多诬告陷害行为其实够不上犯罪,甚至未达到行政违法程度,又缺少对应的操作标准,最后往往不了了之。
为扭转这一局面,盐城从“降低认定门槛”破题。综合考虑诬告陷害行为的严重性、举报人所捏造事实的性质及主观意图、悔过态度等,盐城市纪委监委将诬告陷害行为细分为三种情形:一般违纪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其中,一般违纪违法层面的诬告陷害行为情节轻微,在现实中占比最大。过去,即便是轻微诬告陷害行为,也需由市委常委会或市纪委常委会认定;如今,盐城明确,轻微行为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自主认定,对于非党员、非监察对象,可移送公安机关采取训诫、警告、罚款等惩治措施。在查办王某某诬告施某案件中,大丰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后,考虑到王某某配合调查、主动认错,最终对其进行训诫。
实践中,如何区分是诬告陷害,还是错告、检举失实,是困扰多地的难点,尤其是“主观意图”举证难度最大。对此,盐城试点探索“两份笔录”固定证据法:
第一份笔录,先将涉嫌诬告陷害的举报事实问题书面固定,告知举报人权利义务,让其补充提供证据,初步了解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关系、日常往来,研判举报真实性和实际诉求。
第二份笔录,确认诬告陷害基本事实清楚后,与举报人见面反馈调查情况,重点核实和记录举报人诬告陷害的原因、动机等主观要件,以及有无预谋策划、举报过程等。
“主客观”两份笔录,将是移交公安机关的重要书证。针对诬告陷害行为定罪起点高、查处难等问题,盐城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等机关的衔接协作,就行为定性、证据标准、取证程序等进行前置沟通,确保每起案件都有始有终。
张华很快盼来了公正结果。短视频发出几天后,新兴镇纪委查清事实:村民邱某某因多次无理要求村里安排工作被拒,心生怨恨就发视频造谣。镇纪委不仅为村干部公开澄清正名,还将邱某某涉嫌诬告线索移交新兴派出所。最终,邱某某被行政拘留7天。得知消息的那一刻,张华长舒了一口气,“组织不光给我们正了名,还让造谣的人受了罚,大家心里的疙瘩一下子解开了,推进工作更安心也更有劲”。
叶波告诉记者,目前相关机制还在摸索优化,将结合实践不断完善流程,“通过一起起案件的查处释放震慑力,营造形成‘蒙冤必正名,诬告必追责’的浓厚氛围,才能让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没有后顾之忧。”
实习生 叶润瑶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