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对许多电商卖家来说,一种被称为“一件代发”的“轻资产”赚差价的模式,一直是“无货”电商商家的“心头好”。但是,该商业模式在运行过程中,极易在消费者信息保护、产品售后、服务保障等环节出现法律纠纷。日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开具违约单引发的纠纷案,认定这样的“一件代发”违约,并判决驳回入驻商家的诉讼请求,保证金不予退还。

事情源于2023年7月,小廖与国内某知名电商平台(下称“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缴纳3000元保证金后开了一家网店。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和成本,他选择了“一件代发”的轻资产模式——即接到自己店铺的订单后,便将包含消费者姓名、电话、地址在内的订单信息,直接转给另一家电商平台(下称“乙公司”)的入驻商家,由后者完成发货,自己从中赚取差价。
然而,这种看似轻巧的商业模式,却让他与甲公司的平台规则产生了直接冲突。在他入驻时签署的服务协议中,一份名为《开放平台恶意倒卖细则》的文件以加粗字体明确约定:在未取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平台以外店铺商品完成自己店铺内订单交易的行为,属于恶意倒卖。细则还列举了“运单信息显示来源于其他平台”“客户收到来自第三方平台的物流短信”等具体情形,并规定多次违规可被视为“情节严重”,平台有权处以1万元违约金。
从2024年3月起,甲公司风控系统多次监测到,小廖店铺的消费者收到了带有“乙公司平台”字样的物流提醒短信,这正是平台规则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在连续两次向小廖发出违规警告但其并未改正后,甲公司依据协议开出了1万元的违约单,并扣除了其3000元保证金用于抵扣。
“我只是从工厂直接发货,不存在恶意倒卖。”小廖对平台的处理结果大为不满,在申诉被驳回后,他一纸诉状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平台单方面处罚属于“霸王条款”,要求撤销处罚并退还保证金。
法庭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关于“恶意倒卖”的规则虽为格式条款,但已通过加粗等方式对关键内容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小廖在未获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将其订单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并由第三方履约,其行为本质与平台规则中对“恶意倒卖”的定义完全相符。消费者在甲平台下单,却收到来自乙平台的发货信息,这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破坏了消费者基于对甲平台品牌、品控和服务的信任而产生的购物期待。
法官表示,各电商平台凭借其独特的经营模式、产品特色和物流服务,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商誉。商家这种跨平台“倒卖”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品质产生混淆,严重影响购物体验。因此,平台依据协议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是维护自身商誉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正当之举。法院认定,小廖在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属于情节严重,平台作出的处罚力度与违约程度相当,程序上也给予了申诉机会,处理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廖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提醒:便捷不能逾越契约,商业模式的创新更不能以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平台信誉为代价。诚信经营,方为长久之道。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孙旭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