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全国生态日,苏州一案入选最高检生态环境部典型案例
2025-08-15 14:45  来源:交汇点新闻  作者:卢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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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月15日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其中,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电工公司、郭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苏州某电工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二甲苯、乙二醇等化工原料,并产生危险废物冷凝废液(废物类别HW13)。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该公司采购部经理施某华在征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荣同意后,在明知郭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公司产生的冷凝废液交由郭某非法处置。后郭某将该公司产生的冷凝废液交由马某某、刘某某非法处置,该二人先后三次将共计340余吨冷凝废液非法倾倒至吴江区某跨区域河流。

污染事件发生后,上海、浙江的下游河段水质受到二氧六环的衍生物、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的影响,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三地分别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产生应急处置费用共计1117.32万元。

上海、苏州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溯源排查和应急监测后查明,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浓度超范围,来源于苏州某电工公司产生的废液。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材料移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马某某、刘某某等立案侦查,并邀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鉴于该非法排污行为造成三地水质污染,吴江区检察院根据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会签的跨区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向两地检察院通报案件线索,同步开展立案调查。

因案情复杂,江苏、浙江、上海三地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研讨会,决定由吴江、青浦、嘉善三地检察机关成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组,由办理刑事案件的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开展替代性修复时探索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等用于跨界水体共保联治项目,推动上下游受损公益修复。

办案组成员分别赴辖区内受污染现场进行勘验、调查,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污染物监测数据、应急处置材料、水文材料等证据,协助完善证据链条。为确保上下游受损公益得到全面评估、一体修复,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水资源供给服务功能及水生生物损失等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由于案件中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系新型污染物,为准确查明案情,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四次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江苏、上海、浙江三地环科院以及同济大学的多位专家,围绕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的生物毒性、检测方法以及环境损害评估量化、应急处置费用的合理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及倍数、生态环境跨区划修复等问题展开研讨,并形成专家意见。

今年5月15日,吴江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郭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马某某、刘某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313.6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92.52万元,用于案涉区域相关生态修复项目。在法院审理期间,苏州某电工公司已足额缴纳应急处置费用1117.32万元。截至目前,案涉相关费用已全部执行到位。

针对本案生态环境修复问题,吴江、青浦、嘉善三地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会商,将本案生态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用于开展一体化示范区水体保护项目替代性修复。三地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局还会签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意见》,加强跨界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序衔接。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卢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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