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舌尖上的安全,条例怎样反映民意?3.2万条意见建议助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
2025-07-29 22:14  来源:交汇点新闻  作者:陈月飞  
1

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吸收了向全社会征集到的3.2万余条意见建议,条例草案载满民意。

明晰监管责任,捋顺监管链条

此次立法为废旧立新,主要是基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更好满足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和期待。

新要求新期待充分体现在民意征集中。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办公厅信访办民意征集处介绍,问卷设计既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普遍性、整体性问题,也深入了解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截至征集结束之日,共8896人次参与,提出意见建议32709条。统计显示,受访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普遍表示关注,其中60.62%表示非常关注,37.35%表示比较关注,仅有2%表示无所谓或者不关注。不少群众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表示忧虑。统计显示,有过半受访者认为存在问题,但可以得到解决;也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问题一时难以解决。民意征集部门详细整理后,形成厚达40页的详细报告,提交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报告显示,许多受访者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加强。对当前监管工作,约七成受访者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25.06%表示不满意。一些群众反映,监管相关部门间的职能边界仍不够明晰,存在相互推诿踢皮球情况。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协作机制,明晰各环节职责,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等方面需采取的措施。具体协作机制上,进一步明确运输环节的协同监管机制,明确部门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信息化管理机制,健全了长三角农产品质量安全跨区域工作协调机制,还细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分级分类动态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投诉举报、责任约谈等制度机制。

回溯产地管源头,规范农产品生产

许多受访者感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收储运输、包装销售直至送上餐桌的产业链,各环节都需加强管理。统计进一步显示,受访者认为生产环节问题较集中,主要原因一是种植养殖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二是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意识不强。

针对第一种担心,条例草案设“农产品产地”专章,细化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我省要求进一步明确制定、实施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引导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调整农业结构,并组织对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草案还细化了农产品产地保护要求,规定了灌溉、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的要求,畜禽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处理规范,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定期监测水质,及时处置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

针对第二种担心,条例围绕农产品生产各环节,主要从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生产主体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地冷藏保鲜等方面作出规范。其中对家庭农场这样的新型生产主体,要求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鼓励其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人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源头安全还有赖于有力的基层执法。但一些受访者反映,基层执法力量薄弱,检测设备和技术滞后,难以覆盖数量庞大且分散的生产经营主体。条例草案就此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指导乡镇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快速检测设备;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在村规民约、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中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严控农业投入品,落实追溯管理制度

受访人担心的具体问题,集中在各类农产品残留物超标上,其中对瓜果蔬菜的农药残留物最为担心,也对农产品生产中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表示担忧。立法在具体条款中均有回应,如有64.61%的群众担心水产品药物残留物超标,草案突出强调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规范,明确禁止在水产养殖动物收购、运输等过程中违法添加兽药及其他水产养殖投入品。

上述担心与农业投入品息息相关,条例草案专章予以规范,强化了农业投入品追溯管理、经营者义务、农业机械施用农药等方面要求。其中,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追溯机制;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相关台账、如实记录、按照规定期限保存;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业投入品的,还应持续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信息,展示产品标签和实物照片。立法考虑到当前采取航空作业方式施用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较多,要求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其他种植区域。

在农产品销售环节,草案全面规范农产品包装标识、储存运输、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网络销售及追溯管理、品牌建设等环节,要求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网络平台经营者等的责任义务。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责任义务被细化,有关条款鼓励其改造升级,与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和屠宰厂(场)等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

为强化监管,条例草案规定了禁止性行为,包括: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用于饲喂动物,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动物,规定禁止开具虚假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设置相应的罚则。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标签:
责编:陈祉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