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背景下,近日,江苏省公安厅发布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建议稿)》(以下简称《修订建议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电动车的多项登记将得以规范升级。
在注册登记方面,《修订建议稿》设定了严格的准入门槛。只有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方可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江苏统一号牌。这与9月1日实施的新国标中对车辆质量、性能、安全等多方面的要求相呼应。《修订建议稿》明确:车主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必须如实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以及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如未获认证、信息不符或擅自改装影响安全的,坚决不予登记。
针对登记中的禁止情形,《修订建议稿》作出明确界定。擅自拼装改装、加装车篷等影响安全的车辆,以及证明材料与车辆信息不符的,均不予登记。已注册车辆若改变车身颜色或更换电机,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所有人信息变更、使用性质调整等情况,则需及时申请变更备案。这些规定从源头上遏制了不安全车辆上路,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
此外,《修订建议稿》对电动自行车出现抵押、所有权发生转让以及所有人居住地变更等情况,明确了具体的办理流程。电动自行车抵押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以及抵押登记书面申请;住所迁移至省内其他城市时,应及时办理转入登记;所有权转让时,现所有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
在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方面,《修订建议稿》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灭失、因质量问题退车、使用满十年、报废或不再上道路行驶以及迁往省外等多种情形下,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的要求。
《修订建议稿》还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应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推动登记服务“无纸化”。同时扩大服务覆盖,支持在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交警大(中)队等窗口单位以及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邮政寄递企业等社会网点设立登记服务站(点),实现“购车即登记”。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3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jsjgzd001@163.com)或邮寄信函至江苏省公安厅交管总队(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8号,邮政编码:210049)反馈建议。江苏省公安厅表示,将认真梳理公众反馈,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为全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实习生 胡媛媛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