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修订湿地保护条例,进一步优化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机制
2025-06-26 21:09  来源:交汇点新闻  作者: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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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6月26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这是时隔11年后该条例的首次修订,对湿地概念和范围的调整、保护湿地机制的提升、湿地资源保护制度的完善、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制度的优化以及湿地修复的具体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数据显示,南京湿地总面积达10.46万公顷。为全面保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平衡,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南京市于2013年制定了《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条例实施11年来,为南京市湿地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为省内其他市乃至全国市级湿地保护地方性立法贡献了南京经验。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局长周雯告诉记者,随着国家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的修订,南京市现行条例有些条款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为确保与上位法相衔接,做到法治统一,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同时,南京近年来通过建立分级保护和名录制度,维护了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持续开展湿地保护宣教活动,公众对湿地保护的重要性有了较深的理解和认同。“这些长期实践积累的湿地保护经验,应当通过修订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生态环境的需要,推动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周雯说。

修订草案明确了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调整以及公布主体,以及纳入名录管理的一般湿地的条件。结合南京的实际管理情况,规定对一般湿地中秦淮河与马汊河湿地的名录、范围及其调整,可以进行重点管理。

修订草案拟将进一步优化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比如,规定占用一般湿地的条件,严格控制占用名录中的一般湿地;明确占用一般湿地的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程序,便于基层操作;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的湿地属于总量管控范围内的湿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两年内根据湿地恢复、重建方案,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总量不变。

结合南京湿地修复的成熟经验,本次修订拟增加“湿地修复”章节,对一般湿地修复的要求予以细化规范,以便于操作。除此之外,结合长江大保护战略,本次修订拟对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修复设立专条予以重点保护,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据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开展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长江岸线修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此外,本次修订还拟将湿地的概念和范围以及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的职责作出规定。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通讯员 宁人宣

摄影 陈向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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