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通报多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我计算充值折扣,你算计我的预付金”
2025-03-16 07:06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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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百元的理发卡,到上千元的健身卡、早教卡,不少消费者踩过预付式消费的“坑”。面对预付式消费乱象,法律能如何帮助消费者?3月14日—15日,我省多地法院密集发布2024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多次“点名”预付式消费纠纷,涉及频繁变更经营者、霸王条款等问题。

三次转手店铺“割韭菜”?“前任+现任”要一起赔

2023年7月,无锡市新吴区消保委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美容美发机构突然关闭门店停止经营。经查,这家美容店已经历了三次“易主”——第一任经营者王某自2017年3月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后,对外开展美容美发服务经营活动,其间发展了大批预付卡会员充值消费;2023年5月中旬,王某与第二任经营者陈某、邵某签订协议,将店铺经营权及店内会员未兑付的预付卡服务债务全部转让给陈某、邵某;2023年7月中旬,陈某、邵某又与第三任经营者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经营权及店内债务转让给徐某。徐某继续对外发展预付卡会员,在收取部分会员预付款后将店内相关设施拆除并停止经营。

因三任经营者拒绝退还40余名消费者充值的共计20多万元费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新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任经营者在转让店铺时均未告知消费者债务转移事宜,《转让协议》中关于由受让方承担经营期间所有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消费者,故三任经营者仍应承担各自经营期间的退款责任。同时根据三任经营者之间内部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第二任、第三任经营者需对门店转让前未消费完毕的消费者继续提供服务,该约定构成债务加入。所以,第二任经营者需对第一任经营者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任经营者需对第一任及第二任经营者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突然闭店“跑路”,法院判退一赔三

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屡见不鲜。甲店铺开业时宣传充值送项目,吸引大批消费者预付消费。一年多后,店铺申请注销,经营者将店面转让给案外人后张贴通知,称未消费金额可在乙店铺继续消费。此后,甲店铺经营者玩起了失联。消费者到乙店铺消费时,却被告知必须再充值才能激活原预付卡,引发大量投诉及报警。在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区消费者协会支持下,28名消费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店铺经营者退还未消费金额28万余元,赔偿因欺诈遭受的3倍损失8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武进区法院认为,甲店铺歇业前虽然张贴通知,称消费者可在乙店铺继续消费,但乙店铺提出的附加条件有违消费者预付充值的初衷,已实质性变更了原合同内容。甲店铺未向28名原告提前履行通知义务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服务又无法联络,应视为欺诈。经核算各原告的未退金额,法院判决甲店铺经营者向28名原告退还预付款28万余元及3倍损失和利息,赔偿84万余元。

预付冷静期内,消费者享有反悔权

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恶痛绝。王女士为接受医美服务在医美公司预充值,并在知情同意书及会员消费明细上约定,一旦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付款当晚及次日,王女士与公司联系退款事宜。因公司不同意,王女士向省消保委投诉,省消保委支持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预付款项。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认为,知情同意书和会员消费明细中关于不得退款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王某在付款当晚及次日即多次与医美公司沟通退款事宜,未超过合理的冷静期。医疗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故判令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扣除赠品费用)。

记者 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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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可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