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南通举办《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及《程序规定》主要内容。该规定被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认定为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南通2017年10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已取得显著成效,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截至目前,南通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办案总数位居全国地级市之首,办理了全国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长三角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例。
《程序规定》共19条,分为8个方面内容,主要规定了三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线索初步核查、立案启动的具体时间要求,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的相关内容等。(记者 丁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