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出台 保障代表权益 明确处理时限 强化办理监督
2025-01-23 06:41  来源: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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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经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为废旧立新,完善了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机制,以切实保障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并从办理时限、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等多方面推动议案办实。

提出议案是人大代表的法定职权,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也是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江苏历来重视代表议案处理工作的法治保障,早在1983年就制定出台规定,此后又分别进行过3次修改,有效提升了议案处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和人大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的日益完善,该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与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上位法以及我省有关法规不相一致、不相衔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大代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省委部署要求,确保与相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工作要求协调一致、有效衔接,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总结提炼我省代表议案工作经验做法,进行废旧立新。

该办法界定了代表议案内涵,即10名以上代表联名,向省人大提出的属于省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并明确了代表提出议案的事项范围和基本要求。办法分别列举了可以提出议案和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明确了代表议案的格式内容、准备工作、提出时间、提出方式等基本要求。

为保障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代表提出议案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并要求有关机关、组织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就议案的接收处理,办法分别对代表在省人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议案的送交、接收作了规定,细化了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处理和审议程序,对大会闭会后代表议案的审议作出具体规定。

该办法还强化了办理环节的时限要求。其中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提出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常委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报告不同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报告重新办理情况。办法还要求承办单位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报告落实情况的监督获得加强。办法规定了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督促职责,保障代表对办理工作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对有关报告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向社会公开提出明确要求。 (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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