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废止和修改一批法规及决定 国内唯一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法规获修订
2025-01-15 07:06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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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和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并决定废止13件、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

突出自主创新和协同,促产业高质量发展

早在2007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成为国内首部、也是目前唯一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自实施以来,法规有力推动了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软件战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说。

创新是软件产业发展的第一动力。本次修订设立“自主创新”专章、作出13条规定,以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责任、职能部门责任和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为抓手,以解决影响和制约自主创新的各类问题为目的,健全完善促进江苏软件产业自主创新发展具体措施。具体措施有哪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池宇介绍,修订明确提出我省统筹建设软件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建立完善从技术攻关到应用推广的全链条支持机制,并本着以应用为牵引推动自主创新发展的思路,建立率先采购优质创新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激励机制。“软件产品从‘能用’到‘好用’,关键靠多用。”池宇说。

围绕自主创新,条例还在推动与长三角等区域建设创新联合体、实施攻关成果互认、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以及鼓励国际合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此次修订列入众多这样体现协同发展的条款。“软件是信息技术关键载体和产业融合的关键纽带,软件产业不仅能为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也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驱动未来发展的核心产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基石。”池宇这样解释修订时的考虑。

为此,修订中突出软件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软件产业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协同、软件产业发展区域协同、大中小软件企业发展协同、软件产业发展要素资源协同五方面协同,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全省软件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方式,在特色优势软件领域加快重大项目推进,以操作系统为核心,积极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开放协同的现代软件产业体系

专门立法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本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是全国首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专门立法。“从政策支持、法规基础和实践需要来看,我省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门立法很有必要,且时机成熟。”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曹丽虹说,我省各类服务主体已有7.4万多家,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得到长足发展,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加大制度供给。

本次立法的主要亮点和创新,体现在主体培育和支持政策两方面。在主体培育上,决定从3个层面明确支持方向:公益性社会化服务层面,鼓励各级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增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在县域范围内分区域设置基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供销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层面,鼓励供销合作社依托其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整合资源,提升服务能力;经营性社会化服务层面,鼓励和支持具有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根据农业生产需求提供服务,特别是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通过组建或者加入联合体、综合体、联盟等方式,提升协同发展和服务能力。

在坚持发展农技推广等公益性服务基础上,立法突出支持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化服务,明确从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用地、用电、用水、用油等保障条件,以及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还对科技、信息化、气象、人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曹丽虹列举了针对现实难点问题的具体支持政策。例如,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成品油零售经营者要制定农机作业用油专属优惠方案,在重要农时为作业农机优先足量加油,鼓励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提供田间地头送油服务;鼓励通信运营企业对智慧农业装备使用通信流量给予资费优惠,等等。

一批法规被废止或修改

本次会议决定修正20件、废止13件地方性法规,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决策部署,以及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

在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中,共梳理出直接或者间接涉及企业内容的省法规及决议决定217件,其中需清理的省法规有3件。最终,两件法规被废止,《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获修改。

在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清理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对纳入清理范围的236件法规进行梳理,排查出67件存在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情形。夏正芳介绍,最终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了处理:对修改内容不多的40件法规,分两批集中打包修改;对主要规范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和改革要求,实践中已基本不再适用,没有修改必要的11件法规,集中予以废止;对修改内容较多的16件法规,已纳入立法规划或者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按时序启动修订工作。

废止《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等13件法规,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据介绍,这些法规大多制定时间较早,规范内容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大部分条款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有的法规在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作全面修改,法规的许多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这些法规在实践中已基本不再适用,相关领域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范,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依据上的缺失。

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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