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行业对头这样“化敌为友”
2025-01-04 06:52  来源: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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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国内半导体存储上市公司中营收规模最大的企业,一方是存储器畅销全球、发展势头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双方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对簿公堂时,法院是一判了之,还是从推动我国创新企业更好发展的角度寻求“更优解”?

1月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这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办理结果。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注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以及纠纷的实质化解,综合运用多种司法手段,促成双方从针锋相对的“对手”,变为携手前行的“队友”,就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170余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一揽子”许可实施方案。这也是全球半导体存储行业首例在中国企业间达成的主流存储卡(SD、eMMC等)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

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知名半导体存储研发、制造企业,其中获得授权的两项发明专利为半导体存储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遵循某个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或操作时“非用不可”的专利。新型工业化进程中,技术标准为不同厂商和产品提供了统一规范,使不同厂商设备间能够实现互通,解决设备间的兼容性问题。

两家公司认为,深圳星火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eMMC、UFS等产品采用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却未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支付专利许可费,且拒绝谈判,遂向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星火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并不是传统的专利侵权案件,而是涉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深圳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许刚翎给记者打了一个形象的比方:“人每天都要喝水、用电,而标准必要专利就相当于半导体存储行业的水和电。”本案所涉的存储卡产品广泛应用在智能手机、智能音箱、平板电脑、游戏机工作站、服务器等设备上,是典型的需要高度标准化的行业。

一旦某项专利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那么相关企业按照技术标准制造相关产品时必然会使用该专利,原则上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相应地,实施人应向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支付许可使用费。“对我们半导体公司来说,标准必要专利是完全绕不开的。”星火半导体公司CEO陈运松说。

当案件摆到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柯胥宁面前时,难题也随之而来。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可能会造成“双输”的局面:于原告而言,为了维权可能要付出较高的时间成本,且其标准必要专利在行业中的核心价值也没有得到体现;于被告而言,若被判决禁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打击可能是致命性的。

“和则两利,斗则俱伤。”柯胥宁分析发现,原告被告都是国内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身处同行业,双方有着非常好的合作基础和条件。“推动纸面上的专利真正落地、实施,才是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所在。”综合分析后,柯胥宁选择一条更难走的路——推动双方坐下来,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进行谈判。

起初,双方的报价差距较大,甚至不在一个数量级内,谈判一度陷入僵局,但柯胥宁并没有失去信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谈判本就不容易,为期数年的谈判在业内属于常态。”由于该案是我国半导体存储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首案,没有可比协议能够参照,法院主动查明案件争议的背景情况及相关专利情况,推动当事人采用邮件沟通、线上会议、线下谈判等多种渠道进行多轮、密集接触。同时,督促双方秉持善意、开放、理性的态度,及时反馈谈判进展情况,将原本为期数年的谈判周期压缩至数月。最终,促成双方就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170余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一揽子”许可实施方案。

“许可协议的签署,不仅让公司免于诉累,更确认了标准必要专利在行业中的核心价值,为我们未来的专利许可谈判以及进一步技术研发提供了信心和支持。”许刚翎透露,参照实施方案,目前公司也在与多家企业进行协商谈判。而在陈运松看来,本案许可协议的签署让公司卸下“侵权包袱”,能够合法使用相关技术,“我们也将逐渐参与技术标准的建设和完善,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技术能力与市场地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棣枫说,法院不仅成功化解了涉案纠纷,还将双方在本案中未争议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一并纳入调解内容,促成双方签订专利许可,避免两家国内知名企业的“内耗”。在技术标准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汇点上,本案的处理使“违法侵权”存量跃升为“合法许可”增量,实现法律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为更多我国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提供了参考。

记者 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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