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23 号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江苏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是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具有科研类事业单位性质和独立法人地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
省产研院的组织运行、创新发展、保障促进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产研院改革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出创新成果、有利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新机制。
第四条 省产研院应当立足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定位,探索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聚焦科学研究到技术转化的关键环节,优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模式,创新前沿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助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服务国家战略和本省产业发展需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产研院改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省产研院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稳定支持和必要保障;赋予省产研院科技体制改革的自主权,制定发展促进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省产研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省产研院改革发展进行业务指导。
省发展改革、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审计、外事、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省产研院的改革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产研院理事会,作为省产研院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理事组成,理事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省产研院章程;
(二)审议批准省产研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省产研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四)聘任或者解聘省产研院院长,批准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
(五)审议批准省产研院薪酬、绩效考核等重要管理制度;
(六)监督省产研院重要事项实施;
(七)考核评价省产研院工作成效;
(八)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产研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产业技术分析预测以及产业技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参与全省重大科技政策制定与制度创新;
(二)组织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三)组织开展前沿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
(四)引进、培养产业技术研发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提供科研设施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六)探索应对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业务、新机制;
(七)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省产研院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省产研院公司),按照授权承担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等的投资管理,可以参与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省产研院投资省产研院公司的收益,用于省产研院的改革发展。
第九条 为履行职责需要,省产研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确定产业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方向和项目;
(二)按照规定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
(三)自主实施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收益分配;
(四)行使省产研院公司出资人权益;
(五)按照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省产研院专项经费以及投资收益等财政性资金;
(六)按照规定自主决定和使用服务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
(七)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省产研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按照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编制、实施省产研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编制省产研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四)负责省产研院的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和业务发展;
(五)章程规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院长由院长提请理事会批准后按照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产研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省产研院发展规划、改革措施、项目遴选等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省产研院实行工作人员聘用制,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市场化薪酬制度,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探索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支持省产研院为其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第十三条 支持省产研院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合作,建立产业创新国际合作体系,开展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合作与交流,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支持省产研院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赴境外开展交流合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省产研院可以围绕全省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境内外高级研发人才作为项目经理,并按照章程赋予其技术路线决定权、科研团队组建权和经费支配权。
第十五条 支持省产研院、省产研院公司与项目经理及其科研团队合作建设专业研究机构,开展产业应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专业研究机构可以实行多元化投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实施科研团队持股、参与决策等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支持省产研院、省产研院公司与项目经理及其科研团队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机制,推动引领产业升级、填补国内空白、解决产业重大技术难题的项目开发、应用和产业化。
省产研院可以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约定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阶段目标以及项目终止、资金收回等事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依法进行股权融资的,由省产研院公司按照约定获得相应权益。
第十七条 支持省产研院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按照市场机制组建研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探索行业龙头企业出资并提出技术研发需求、省产研院匹配资金、整合境内外研发资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
第十八条 支持省产研院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创新本科生实习实践制度,联合培养卓越工程师,共建研究生教育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教育等部门通过安排专门招生计划等方式,支持高等学校和省产研院联合培养产业急需紧缺的创新型人才。
第十九条 支持省产研院以及省产研院公司、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生产、工程化等服务。
第二十条 支持省产研院公司依法设立长存续期限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基金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前款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探索与省产研院共建共享的合作模式,共同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省产研院应当加强对创新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的支持,在重大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省产研院以及省产研院公司、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用地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支持省产研院积极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探索区域创新合作模式,推进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构建区域创新合作网络,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
支持省产研院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推动创新人才交流、创新资源流动和科技项目合作。
第二十四条 支持省产研院建设高水平产业科技创新智库,围绕国家战略和本省需求,开展产业科技创新战略和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研究,服务本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省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制定产业科技创新规划和重大政策过程中,根据需要听取省产研院的意见,必要时委托省产研院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五条 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利用省产研院专项经费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约定由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由其自主决定实施转化以及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对省产研院及其参与举办的、省产研院公司控股的专业研究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探索建立单列管理制度,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对省产研院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公司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形成的国有股权,探索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进行整体考核。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报理事会审核后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省产研院以及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其工作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
支持省产研院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人才在落户、医疗保障、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居住、签证等方面提供便利,落实相关待遇。
省产研院根据授权组建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健全符合省产研院发展特点的人才评价标准,自主开展相应人才职称评价;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建立完善以支持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按照规定对省产研院建设目标、重点任务等落实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省产研院明确发展方向、优化改革举措、申请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理事会应当建立健全省产研院重要事项实施监督机制,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以检查、审计等方式对重大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决策和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产研院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实施全周期跟踪问效。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部门应当对省产研院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省产研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合规性审查、廉洁从业等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内部控制;实行信息披露和年度报告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事项和年度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省建立省产研院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对省产研院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技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按照规定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