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及《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备案审查工作获进一步完善规范
经过修订的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使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的备案范围和审查标准更明确、审查程序更规范、制度也更有刚性。
本次修订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写入条例,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定义、落实了报备责任,将“一府一委两院”和政府办公厅(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还对报送备案时限、方式等作出规定,完善了备案登记的程序要求。
为做到有备必审,此次修订完善了审查方式和机制,要求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和上下联动审查等方式,并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监委、法检两院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协作,增强备案审查制度的整体成效。审查时,应重点围绕是否符合职权范围、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9种情形开展审查。
落实党中央有错必纠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对审查纠正具体程序进行了完善,并通过制度设计更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作用,增强纠错刚性。
此次修订还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工作,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
固体废物全链条管理得到完善
近年来,我省以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为统领,聚焦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在固体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等方面成功探索出许多经验做法。这次修订《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上述经验固化写入条例,围绕“无废城市”建设目标,以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为重点,从规划、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收运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以切实提升我省固废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固废涉及监管环节较多,本次修订通过强化全链条管理,落实全面系统治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王燕枫举例说,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特别是省外移入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案件高发频发,法律规定又有空白的情况,此次修订对省内接收方规定了查验核实的责任,对贮存、利用、处置方明确了如实进行信息化记录的法律责任,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依法取得手续的省外转入固体废物,并增加了相应罚则。
针对我省危险废物监管面临的复杂形势,条例细化危废项目管理、分级分类管理以及贮存、利用等环节风险防控要求,特别是要求严控危险废物无法就近利用、处置的建设项目,防范危险废物远距离运输风险。
固废监管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监管工作负荷重、难度大、专业性强。条例要求省有关部门防治信息平台与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还针对执法监管中的现实问题强化了协调衔接。其中包括: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防治协同监督管理机制;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治机制;建立健全固废违法犯罪案件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条例还围绕“变废为宝”作出全面规定,要求根据不同固体废物种类精准施策,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和有效回收利用。此外,针对废弃物循环利用政策机制短板,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研究制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针对固体废物标准缺失问题,要求推进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有关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该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地下“生命之源”
刚刚出台的《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围绕更好协调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关系,优化全省地下水管理措施,保障取用地下水的合理需求,将为我省地下水系统治理、科学保护和高效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上世纪80年代,我省部分地区一度出现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地质灾害等现象,经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禁采决定,近年来全省地下水水位持续稳定回升,苏锡常地下水超采区已“摘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此次立法全面总结我省对禁限采区管理、地下水“双控”、优质地下水利用(特种行业用水)等创新举措,凝练上升为法规制度,在治理与防治齐抓的原则下,持续巩固地下水改善成效。
围绕严格保护地下水资源,条例要求调查与规划先行,建立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制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依法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治等规划。夏正芳介绍,在此基础上,我省将统筹建立全省地下水储备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应编制全省地下水储备方案,相关市县要科学划定地下水储备范围,定期开展动态评估,制定保护措施。
目前全省地下水年用水量约2.5亿立方米,是制药、食品、酿酒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无可替代的重要水源。省水利厅二级巡视员陈振强表示,立法充分考虑实际需求,着力从制度上处理好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关系。为此,条例规定对地下水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综合考虑地下水合理需求、用水结构和用水定额等因素,分级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通过建立并完善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制度,未来我省地下水开发利用将实行用途管制、优水优用。
立法针对基层实施取水许可的实践管理难题,详细规定了可以依法开发利用的条件。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还有一些依法可以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如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浅层地下水取水工程,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等。“特别强调一下,条例明确规定,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和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的少量取水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另外,凡可利用地表水或其他水源替代的,一律不批准取用地下水。”陈振强说。
该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记者 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