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论】以“法治之彰”护“改革之进”——“坚持用科学方法指导和推进改革”系列谈
2024-11-11 06:42  来源: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  作者:陈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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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治之端也。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为我们抓好改革落实提供了重要方法论。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从表面上看,改革意味着“破”和“变”,法治意味着“立”和“定”,二者似乎是有矛盾的,但从本质上讲,改革和法治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如果没有完备的法治体系作为改革的支撑,就无法处理好“破”和“立”的关系,改革的风险和成本将会大大增加。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始终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才能让二者齐头并进、相得益彰。

有良法,方能促善治。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很多改革领域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比如说我们强调“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如果法治不完善,各种生产要素就很难发挥协调作用。比如,过去一些地方为吸引投资竞相降低门槛,长期给予企业超常规优惠政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一些地区陆续废止不合规政策,从拼优惠的“政策洼地”向拼营商环境的“改革高地”转变,正是以法治建设促进规范招商、良性招商的生动例证。

从地方立法模式和内容来看,我省不少具有创新引领意义的做法和亮点在全国推广。比如,《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填补空白,“破冰性”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在全国率先开展小切口地方立法,地方立法中率先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法治也是营商环境的“最强内核”。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中,江苏得分全国第一。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苏州、南京“商业纠纷解决”“办理破产”指标获评全国标杆。一项项法治层面的制度创新和典型案例,稳定的是社会预期,坚定的是改革信心。

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纷繁复杂,各种矛盾问题交织叠加。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更需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当然,我们强调“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改革和法治要同步推进,以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以科学立法推动改革和法治相统一,还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改革每向前推进一步,都应及时总结经验和规律,及时把那些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引领改革不断走深走实,在改革和法治的良性互动中确保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行稳致远。

陈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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