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 波
不久前,扬州市广陵区纪委监委专程到某机关当面澄清正名关于景某某的不实举报,景某某说:“感谢组织为我澄清正名,有了组织的信任,更加坚定了我秉公履职的决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诬告行为治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有利于营造良好环境,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检举、控告是党员的基本权利,是向组织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个别人为了实现个人私利、宣泄个人情绪,歪曲真相、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蓄意中伤他人。有的是“打击式诬告”。因为和被举报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干部换届、巡视巡察期间明知举报的内容失实,仍以无中生有、以偏概全方式恶意攻击他人,达到扰乱视听、挑拨离间的目的。有的是“泄愤式诬告”。因为升职、晋级受阻或是个人利益受损,自认为遭受了“不公待遇”,于是怀恨在心,道听途说搜集所谓“黑材料”,刻意抹黑被举报人。还有的是“扣帽式举报”。由于和被举报人意见不合,萌生了误解或偏见,进而越来越“看不惯”,于是不惜以夸大事实、危言耸听的方式进行诬告,达到破坏他人声誉、形象的目的。
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诬告行为都会给党的事业带来很大危害。一方面会严重破坏所在地方所在部门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严重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让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遭受委屈、流汗又流泪。另一方面还会浪费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资源,让纪检监察干部将有限的精力分散在无意义的劳动上。
治理诬告行为要坚持正本清源、激浊扬清。着眼于源头治理,将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关口前移,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一方面,要教育引导干部群众提高法治观念和道德水平,既鼓励干部群众正确行使监督举报权,又引导他们深刻认识诬告行为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提高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认识。另一方面,要强化警示震慑,集中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公开通报曝光诬告陷害典型案例,狠刹歪风,激扬正气,着力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应,充分释放“诬告陷害必有代价”的强烈信号。
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同时还要给被诬告者撑起腰杆。不少因诬告而蒙受不白之冤的党员干部,都是在工作中敢于担当、敢于作为的好干部。他们因为敢于担当、善于创新,容易触及极少数人的利益。他们因为公平正直,容易得罪个别人。越是这样,他们就越需要呵护。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严管厚爱相结合的执纪导向,督促引导党员干部凝心聚力、敢为善为。一旦发现他们被恶意中伤、受到委屈时,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只有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方能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近年来,我省南京、苏州、扬州等地先后查处多起诬告党员干部的典型案例,不仅对诬告者严厉惩戒,也利用各种方式为受诬告者正名。不久前召开的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诬告行为治理”,目的就是要着眼于全面提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激励党员干部敢干事、干实事、干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