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改建、检查等将有明确规范 江苏专门立法守护“居有所安”
2026-09-30 18:58  来源:交汇点新闻  作者:张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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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和前提。9月30日,《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作为城镇化先发地区,江苏既有房屋建设年代普遍较早,2000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占比接近60%。《条例》对已建成房屋的使用、装修、鉴定、危房治理等作出系统、可操作的规定,意在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领域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将加快补齐监管短板。

注重风险防范 排定“体检”频次

推动房屋安全管理从“事后处置”转向“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条例》的鲜明特色之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路宏伟介绍,《条例》把风险防范的重心放在“早发现、早处置”上,让政府排查、基层巡查、责任人自查、物业服务人协查相互衔接、层层兜底。

例如,《条例》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以及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把房屋使用安全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同时,明确根据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和用途开展日常维修养护和安全检查,要求物业服务人按合同约定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情况并如实记录。特别是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标准更高一档:责任人每年至少对房屋重点部位和外墙附着物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档案,鼓励每十年做一次全面“体检”。

针对相邻工程施工这类易被忽视的风险,《条例》要求,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时,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开展结构安全影响评估,制定防护方案、必要时跟踪监测;周边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建设单位要立即委托监测,并可按责任人要求或者经其同意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旦出现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

细化装修规范 不容“随心所欲”

房屋装修是群众关心、管理难度较大的环节。路宏伟表示,《条例》在“房屋使用安全”一章中设立“房屋装修安全”专节,围绕“谁能装修、怎么装修、谁来管理”,构建起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责任体系。

例如,《条例》明确房屋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确需变动、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对变动房屋结构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提出明确要求。

装修过程中,物业服务人或者乡镇(街道)要在装修期间公示门牌号、施工期限、施工方等信息,并在开工前、施工中、完工后各至少巡查一次;涉及结构变动的装修档案还要移交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为房屋留下一份“改造履历”。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依法转让、出租房屋的,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等情况如实告知。

杜绝责任空置 明确行为红线

房屋安全管理的难点在于涉及主体多,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又涉及房屋使用人,有的还涉及房屋管理人。

省人大环资城建委委员汤浩介绍说,《条例》在第二章中专设一节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核心思路在于先给每幢房屋定下责任人,再明确相应的责任清单。

责任人的确定,以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为基础,遵循权责一致的逻辑。如遇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情况,《条例》明确由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兜底。

责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按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使用和装修,做好日常维修养护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防范、及时消除,并配合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条例》还强调,责任的履行可以委托,但受托方需建立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做好管理。

《条例》还列举了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的基础、梁柱、楼板和承重墙、外墙等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超出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等行为红线,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这些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由此形成了“责任主体明确、义务清单清晰、委托管理规范、行为刚性可控”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制度,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

农房全面覆盖 细化分类施策

目前,全省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共有农村房屋1013.8万户,其中建于2000年之前的农村房屋占65.6%,这些房屋的安全问题受到群众的普遍关注。

《条例》在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中专设“农村房屋使用安全”一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志红表示,《条例》将农民住宅、农村生产经营用房、农村公共设施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三类房屋一并纳入,明确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不留盲区、没有例外。

农村房屋量大面广,管理基础相对薄弱。《条例》既尊重农民自建住宅的历史实际,对施行前已建成并经确权登记的其他农民自建住宅同样适用相关规定,还通过县级政府制定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房屋安全管理要求,设区市政府制定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体办法等设计,让制度真正接上农村“地气”。

陈志红介绍说,《条例》从改建扩建办规划许可、设计施工把质量关,到日常使用落实责任人第一责任、经营出租设安全门槛,再到政府分类处置隐患、集体经济组织主动拆除闲置危房,形成了“入口管住、责任管实、隐患管清”的闭环。

房屋安全鉴定是发现和判断房屋安全隐患的关键环节,也是后续开展治理、维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五种情形,政府组织开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特殊情形。针对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解危通知书,提出消险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明确危险房屋不得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活动场所,不得出租给他人居住。同时还细化危险房屋的安全防范、维修加固、整体拆除等管理措施。

《条例》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摄影:于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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