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所以盛民也。城市更新一头连着民生福祉,一头连着经济发展,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9月28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在全省城市更新实践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情况下,条例草案将有关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为深入有序推进全省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目前,江苏城镇化率已达76.2%。人民群众对改善居住环境、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充满期待;新质生产力培育以及各类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的迭代落地,对城市空间载体供给、存量资源盘活利用提出多元诉求。在步入城镇化稳定发展期后,立足城市发展存量进行“提质增效”,无疑是符合江苏现实状况、推动城市有机更新、内涵式发展的好选择。
2022年,江苏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2024年、2026年先后出台城市更新18条、23条政策措施……近年来,富有江苏特色的城市更新制度框架已然初步建构成型。省级立法的价值,正在于系统固化改革创新成果,为城市更新实施提供稳定制度供给。
城市更新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系统性战略行动。《条例草案》不仅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协调、监督等职责以及物业权利人权利义务,还提出强化社会参与和信息公开,例如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支持多领域专业力量和服务机构参与城市更新活动。城市更新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条例草案》同时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畅通信息公开渠道,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在规划编制、更新实施等具体工作中对保障社会参与作出具体规定。
城市更新工作涉及面广、系统性强,《条例草案》在规划管理层面坚持体检先行、规划统筹,构建“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年度计划”的规划实施体系。在更新活动实施层面,《条例草案》针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方面作出细化规定。例如,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依法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并明确各类情形下项目实施主体的确定规则;要求项目应当按照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成年代早、建设标准低、配套设施差的城镇老旧住房进行自主更新,是城市更新的重要方式。《条例草案》规定,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镇老旧住房自主更新,自主更新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并通过一定的激励措施推动更新意向达成,推进项目实施。省人大环资委建议将签约比例放宽至百分之九十,以此推动地方政府兼顾公平与效率,采取激励措施,做好群众工作,促进更新意向达成。
为确保城市更新工作规范实施,城市更新任务有效落实,《条例草案》吸收各方意见,从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系列规定。在加强行政指导方面,要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城市更新技术导则,加强对城市体检、规划编制实施、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指导;强化监督方面,明确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城市更新的各项工作;权益保障方面,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相关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合理共担改造成本,共享改造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