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法为建筑垃圾管理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
2026-08-26 16:29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张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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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幸福指数。8月24日至25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听取并审议了《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构建建筑垃圾从产生到处置的全链条监管体系,明晰各方权责,为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据了解,目前现行的《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已实施多年。但随着上位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两个《办法》的部分条款与现行上位法规定不相适配,存在监管条款滞后、权责界定模糊、处罚力度不足、闭环管理缺失等问题。制定条例,不仅是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硬性要求,也是破解现实治理难题的迫切需要。

“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是上位法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解决建筑垃圾处置难的关键一招。对此,《条例(草案)》拟规定排放数量控制、就地利用和利用处置动态平衡要求;拟明确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首要责任,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应当纳入工程招标文件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并单独分项列支等;拟明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责任。

针对南京市居民住宅装修垃圾管理中出现的申报路径不畅通、管理责任不明晰等问题,《条例(草案)》拟规定装修垃圾投放人和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强化装修垃圾全过程监管。

为解决处置场所选址难和集中出土消纳难问题,《条例(草案)》拟规定,要制定建筑垃圾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贮存(中转)场地、利用和处置场所的选址布局、用地需求、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等,并明确属地建设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条例(草案)》拟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要求,拟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支持和分类利用原则等。

为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条例(草案)》拟规定建设和运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施“一车(船)一码”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同时拟明确施工单位,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建筑垃圾运输、贮存、资源化利用、填埋等单位如实填写电子联单要求;对不如实填报的单位和个人,拟明确法律责任。

总体来看,《条例(草案)》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和管理、运输管理、源头化利用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六十五条,着重强调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联合治理、分类处理和全程监管。

新华报业·中国江苏网记者 张苏宁

通讯员 宁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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