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用促保、活态传承” 南京以法治护航历史文化名城
2025-12-30 16:52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张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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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至30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修订旨在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构建全域全要素保护体系,推动建立预先保护制度,创新保护利用路径,强化刚性管控与精细化管理,推动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2010年6月,《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审议通过,为守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但随着国家历史文化领域顶层制度改革和保护传承工作的推进,现行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随着南京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范畴、对象、管理方式都将发生变化。为了推动“抢救性保护”向“预防性保护”转变,“静态保护”向“活态传承”升级,进一步彰显城市魅力、提升文化自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施行了15年的条例迎来修订。

《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56条,分为总则、保护对象、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以及法律责任和附则,充分体现了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求与发展导向,既注重保护的全面性与系统性,又强调利用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

“以用促保、活态传承”的保护利用方式是此次修订的亮点。记者看到,《条例(修订草案)》单设第五章“传承利用”,全面强化“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理念。拟在建立保护利用项目年度计划和活化利用正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改善居住类街区地段人居环境、创新政策支持,推动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打造文化标识,强调文化价值的系统性阐释与展示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注重构建“全域全要素”的系统性保护体系。拟强调对长江、秦淮河、宁镇山脉等名城山水环境,六朝、南唐、明代、民国等历代都城格局以及“襟江带湖”“龙盘虎踞”城址环境等的整体保护。同时,拟将红色文化资源、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新型遗产类型正式纳入保护名录,形成全域、全要素、分层次的系统性保护体系,实现“点—线—面”的系统保护。

《条例(修订草案)》着力强化“全链条全周期”的保护措施。拟建立健全从资源调查、认定、挂牌建档到规划、保护、利用的全链条管理机制。拟设立“预先保护”制度,对在城乡建设中发现和社会建议的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实施预先保护。拟明确退出机制,明确因保护不力使保护对象列入濒危名单或退出保护名录的程序和相关罚则。

《条例(修订草案)》拟发挥市区两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形成保护合力。同时,将夯实属地责任,拟明确区、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保护传承利用职责;拟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责任主体和保护责任。

为了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历史文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拟明确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基金、社会捐赠、参与经营等多种方式,投入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中,并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拟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志愿者等参与研究、保护与传承展示,探索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提升保护传承工作的专业水平,形成“全社会参与”的保护利用氛围

针对保护范围内大量居民居住生活的现实,《条例(修订草案)》拟鼓励通过自我更新、公房腾退、私房收购等多元化方式推动活化利用。同时拟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有权从有关部门获得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记者 张苏宁 通讯员 宁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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