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创新齿轮与产业链条“咬合”更紧密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迎来最新修订
2025-11-28 18:5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张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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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是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11月2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科技成果转化综合管理部门、部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发布会。

《条例》于全国范围内首次在法规中明确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按照规定推进赋权改革工作。围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条例》重点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提升,构建了系统化的制度保障。

观照江苏成功实践经验固化改革成果

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邵进介绍说,《条例》距离上次修订已过去近15年时间,在权属关系、利益分配、激励机制、转化路径等方面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现实需求。本次《条例》修订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推进机制。

《条例》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以立法形式对江苏的实践成功经验予以固化。同时,《条例》注重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等“四个对接”, 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大技术研发和转移转化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既对标国家法律,又观照江苏实践,《条例》固化实践检验成效显著的改革成果,积极回应各类主体的诉求关切,有效调节成果转化中的权属界定、利益分配等问题,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让科技人员吃下“定心丸”、解除后顾之忧,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的旺盛热情和澎湃动能。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推进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各类创新主体,转化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关注人群广泛。《条例》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链条推进和全流程贯通。对成果转化中涉及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及外资研发中心等主体,《条例》均做出了相关规定。

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条例》规定了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可自主选择,从法规层面赋予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自主选择成果转化路径的权利。对于企业,《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对应用类科技项目,明确要求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明确支持科研院所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同时支持为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提供担保、保险服务等进一步释放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等,《条例》明确支持培育优质市场化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多样化服务,支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成果转化涉及权属确定、成果交易、收益分配、保障环节等多个环节。《条例》对各环节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强化尽职免责、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明确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赋权改革是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制度创新。《条例》于全国范围内首次在法规中明确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条例》第八条明确提出,“本省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省科技厅副厅长刘波介绍说,这是我省在立法层面上,首次明确提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释放出大力推进赋权改革的强烈信号。

为了保障赋权改革落实到位,《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所在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所有权份额、使用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及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离职后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等重要事项。”

今年初,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教育、财政等7部门出台《江苏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全面启动实施“赋权改革2.0行动”,将赋权改革范围扩大至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条例》、推进赋权改革,刘波表示,在进一步细化实化赋权改革实施细则等操作流程基础上,全省高校院所将抓紧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先使用后付费”等配套制度,更大力度破解成果转化“不愿转”“不好转”“不敢转”等瓶颈制约,推动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更大进步。

坚持“开门立法”汇集多方智慧

《条例》修订始终坚持“开门立法”。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扬州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和省科技厅赴镇江、无锡进行实地考察,广泛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代表等各界人士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听取专家学者和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反复论证、逐条修改,确保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今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充分吸收了包括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地方等在内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例如,针对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一款,有建议提出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支持培育优质市场化服务机构三个方面提出要求。《条例》积极吸纳意见,在第六条中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有建议提出推动解决科技成果评估难、定价难的问题。记者查阅到,《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本省鼓励部门、地方、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建立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

《条例》共8章62条,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报业·中国江苏网记者 张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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