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连接创新链与产业链,有利于催生新产品、新 产业、新动能,形成新质生产力。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实施近25年来第二次修订,《条例》修订草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最新部署要求,就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规范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关键词: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着眼于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今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江苏在落实好挑大梁责任上把握好“四个着力点”,强调要“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上打头阵”“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起抓,既多出科技成果,又把科技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
面向“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重要使命,江苏始终挺膺在前、勇担重任。《条例》修订草案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收益分配、产学研合作、平台载体建设、人才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等内容;同时全面总结本省“科技创新40条”“科技改革30条”等政策,赋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等机制,以及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双高协同等有效经验,并将其上升为法规条款。
本次修订固化了这些经受实践检验且成效显著的改革成果,从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未来一段时期重大改革将于法有据、有法可依。未来,全国科技创新改革发展将有更多行之有效的“江苏经验”作为参照。
关键词:企业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推动创新创造的生力军。《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企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可以受到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等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的情形,对于建立健全企业为主导的技术转移转化体系起到有力促进作用。
同时,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中小企业使用科技成果,解决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缺位的问题。
立法调研过程中,有专家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中的条款针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的内容较多,而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涉及的条款相对较少。对此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审议中进一步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鼓励科技领军企业、“链主”企业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链筛选凝练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加快核心技术突破,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政府部门、高校院所在编制科技规划或计划、指南等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建议,提升企业创新决策话语权。
针对我省企业和高校院所的合作方式多以短期项目为主、缺乏常态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机制的情况,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在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促进项目合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支持产教融合基地、协同创新中心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等。同时,发挥“科技副总”“科技镇长团”等成功经验,建立完善高校院所与企业常态化对接机制。
关键词:保障
为了鼓励支持各方主体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转化动力,《条例》修订草案注重发挥转化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商品化、产业化的作用,规定本省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发挥我省科教资源丰富的优势,明确本省推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推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融合发展,支持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立足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定位等。
聚焦机制长远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保障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财政后补助等方式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考核评价制度、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制度;要求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以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科技创新平台作为人才、资金、信息等各类创新要素的汇聚地,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条例》修订草案注重发挥各类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功能,提出一系列鼓励性条款:例如,明确加强科学技术资源统筹机构建设、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大学科技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平台;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专业孵化载体建设等。
为了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补充相关条款的建议。如增加强化成果转化服务业的培育、规范和激励等相关内容;鼓励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引导高水平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社会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聚合,推动形成精准化、智能化、前瞻性的服务能力。
关键词:包容
《条例》修订草案尊重和维护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根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等改革文件精神,《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推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及方式等。
创新意味着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要创新就必然要承受一定的压力和风险。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修订草案还着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对于相关负责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其决策责任。
新华报业·中国江苏网记者 张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