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想·建新功】纠出隐瞒的29起犯罪事实
2026-07-29 15:06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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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一个跨省非法捕捞团伙落网。到案后,主犯只承认出湖捕捞了12次,对作案时间、地点、金额等关键事实拒不供述。但是一些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2025年2月至4月,王某、高某二人花费重金购买了非法改装的大马力快艇。二人以每次500元的酬劳,招揽数名务工人员,到邻省租房落脚,组团流窜至洪泽湖水域进行非法捕捞。为了躲避检查,他们傍晚从淮河河道绕行进入洪泽湖,全员佩戴头套遮挡面部,现场将渔获物出售给鱼贩。

办案检察官敏锐察觉案件疑点:该团伙投入数十万购置设备,叠加跨省租住、人工薪酬、燃油消耗等高额成本,作案仅十余次显然不符合常理。

更关键的是,所有嫌疑人的口供都高度统一:除了刮风下雨,其余时间全部出湖捕鱼。

按照惯例,非法捕捞入罪、量刑轻重,核心依据是渔获物重量。如果沿用这套传统思路,目前查实的渔获有限,王某等人最终大概率只能判处缓刑,违法成本极低。相比于他们长期作业对洪泽湖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不足以惩戒罪行、弥补生态损失。

“虽然监控录像不多,但手机信号不会说谎。”泗洪县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检察官说。为还原案件真相,检察机关随即引导侦查人员调取涉案人员2025年2月至4月的手机通信基站数据,发现其手机信号轨迹呈现女山湖镇→洪泽湖盱眙、洪泽、泗洪片区→返回女山湖镇的规律性路径,匹配深夜出湖、凌晨返程的作案规律,确定该团伙作案周期为80天。

结合之前提到的天气因素,泗洪县检察院创新引入“反向推定”规则,根据调取的气象资料,以80天为基础,调取气象、管控记录,依法扣除暴雨、大风、水域管控等无法作业的天数,剩余可作业日期全部认定为有效作案时间。

同时,结合高某卖鱼后将赃款兑换为零钱的转账流水,进一步佐证了犯罪日期。

至此,案件事实迅速清晰:洪泽湖封湖禁渔期内,王某非法捕捞至少37次;高某非法捕捞至少41次。仅是查实的12次捕捞中,就查获渔获物8630公斤,非法销赃获利9.3万余元。

2026年6月24日,经泗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王某等9人因非法捕捞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

判决背后,是一场从“旧标尺”到“新刻度”的司法探索。检察机关打破了“唯渔获重量定罪”的传统局限,走出了“紧盯单次现场查获”的办案惯性,从侧重衡量渔获的经济价值,升级为聚焦非法捕捞对水生生态的整体性、不可逆破坏,真正实现罚当其罪、精准震慑。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泗洪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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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