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含毒电子烟弹混入顺风车跨城送货,江苏一案入选最高检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6-06-26 16:47  来源:交汇点新闻  作者: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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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王某婷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入选。

据悉,202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婷(2007年出生)明知依托咪酯、异丙帕酯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自己或通过他人从周某杰等人处购买含有上述物质的电子烟弹,通过顺风车运至常州市金坛区进行吸食、贩卖。后王某婷自己或通过他人先后208次向唐某等人贩卖电子烟弹共计415.5个,收款人民币212809.5元。

2025年6月至10月,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先后对王某婷等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杰有期徒刑四年;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婷有期徒刑四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不等。2026年3月,金坛区检察院以周某杰贩卖毒品案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请常州市检察院抗诉,常州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指令再审。

办案中,金坛区检察院强化跨部门一体履职,刑检与未检部门联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固定主观明知证据,调取涉案资金流水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并深挖上下线人员,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比对资金流向与毒品交付时间、数量,追加认定王某婷贩卖毒品事实197起,涉案金额21万余元;同时发现郭某伟、韦某成共同参与犯罪,遂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2026年3月,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专项评查中发现,王某婷通过顺风车“人肉运毒”被认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但采用同样方式作案的周某杰却未被认定运毒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经再审改判。针对新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难、鉴定依据不统一等问题,金坛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台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指引。针对同城跑腿、快递运输毒品等新业态安全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七号检察建议落实协商函》,并联合开发新型毒品犯罪分级处置监督治理模型,对涉毒人员实行分级干预。

据介绍,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办理分案处理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一体综合履职优势,对案件中交织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贩毒事实一体化审查,全面审查毒品交易上下线网络,及时追诉漏罪漏犯。对于关联案件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监督纠正。对于主观明知认定难等普遍问题,牵头制定区域性办案指引,推动个案经验转化为类案指导。对于社会管理薄弱环节,通过预防宣传教育、检察建议、分级处置治理模型等方式,积极推动禁毒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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