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研究部署对2025年本级办理案件开展质量评查,会议指出,“案件质量检查全覆盖,基础是检察官每案自查,关键是业务部门、办案组织对本部门、本办案组办理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在自查、检查的基础上,案管部门抽取部分案件组织开展评查”。之后,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作了修改完善。如何构建科学完善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体系,扎实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人民检察》特邀请三位专家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问题一
“每案必检”的提出背景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赵铁实:“每案必检”的提出,是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的务实之举,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政治、改革和实践逻辑:从政治高度看,案件质量是司法办案的生命线,通过全流程、无死角的检查评查,能够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从改革导向看,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后,检察管理关注点从“数据排名”转向“质效提升”,“每案必检”有利于引导检察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办好案件上;从实践需求看,“每案必检”是破解办案质量问题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推动从“办结”向“办好”的转型。
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江苏省检察机关重点把握“全、实、融”三项要求。一是覆盖范围“全”。2025年7月至8月,江苏省检察院首次对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本院办理的近5000件案件开展质量检查,检查内容贯穿受理、办理、审结、归档全流程,涵盖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文书制作、释法说理等全要素,不让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个环节游离于质量管控之外。二是落实举措“实”。依托自主研发的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系统3.0,对捕后不诉、撤回起诉、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重点案件逐案评查。坚持“查改结合、以查提质”,形成“检查—反馈—整改—提升”闭环管理。三是协同联动“融”。建立包括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能力等维度在内的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履职档案”平台,强化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政工人事部门的协作,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机制,凝聚管理合力。
李峰:首先,建立“每案必检”工作机制是顺应新时代法治建设更高要求的必然选择。“每案必检”可以实现对案件质量全流程管理,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其次,落实“每案必检”要求,是构建高质效办案科学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体现。再次,“每案必检”以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控,将责任落实到具体案件和办案人员,既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又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最后,“每案必检”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推动高质效办案的具体举措。
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需要从质量管理的主体、对象以及机制等方面一体推动。一是全员参与。落实好承办检察官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业务部门自我管理和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其他部门协同管理,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一盘棋”管理格局。二是全面覆盖。将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触角延伸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三是有序衔接。案件质量检查重在“事前”预防,侧重于即时发现问题、自我纠错、业务指导;案件质量评查重在“事后”纠错,侧重于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价。应通过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有序衔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闭环管理。
吴宏耀:“每案必检”工作机制的提出,是适应新时代检察履职要求、完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必然选择。首先,“每案必检”是立足我国检察实践进行的一次检察业务管理工作机制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其次,该机制旨在强化检察官自我管理的质效观念,具有推动自我纠错、自我改进的功能。再次,该机制具有考核与激励功能,可与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衔接。最后,该机制具有业务指导功能,可通过对检查评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汇总提炼有益经验,为完善办案规范、优化业务管理提供重要参考。
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需要构建一套多主体协同、全过程覆盖的工作体系。一是明确多层级主体责任,形成分工协同的检查评查格局。其中,承办检察官应强化自我管理,在案件办理和办结阶段主动开展质量自查;办案部门应通过常态化检查机制,加强对本部门案件质量的日常监督;案件管理部门则负责统筹组织质量评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整体把控。二是构建检查与评查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案件质量检查侧重于案件办结前的质量把控;案件质量评查则主要针对已办结案件,通过回溯性审查对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是坚持科学有序推进,避免重复检查和增加基层负担。应合理设计检查评查方式和范围,确保机制运行既规范有效,又不影响正常办案秩序。
问题二
如何增强检察官自查意识
和压实办案部门检查责任?
赵铁实:检察官是办案第一责任人,办案部门是质量管控主阵地,必须压实这两层责任,构建起保障案件质量的双重防线。
强化检察官自查意识,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理念引领入脑入心。江苏省检察院连续三年分别举办全省检察机关业务管理现代化培训班、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培训班、深入推进“三个管理”培训班,2025年10月召开全省检察机关“三个管理”推进会,持续推动各地区、各条线深化对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认识。同时,各地区、各条线通过案件质量讲评会、案例检视剖析等多种形式,让检察官深刻认识到“质量是职业生命,自查是履职本分”。二是标准细化有据可依。探索不同业务条线自查指引清单,让检察官知道查什么、怎么查、查到什么程度。三是激励约束双向发力。将自查情况纳入检察官考核,对自查认真、主动发现并纠正问题的,予以正面肯定;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予以负面评价。
压实办案部门检查责任,应构建“三位一体”责任体系。一是明确检查主体。确立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质量检查第一责任人,由部门负责人对重大疑难案件、敏感案件进行审核,定期组织集中检查。二是创新检查方式。对简单案件实行“专人快查”,提高检查效率;对复杂案件开展“交叉互查”,避免“熟人监督”;对类案组织“专项检查”,解决共性问题。三是用好检查成果。各地区、各业务部门常态化开展质量检查,各设区市检察院定期形成情况分析报告,对发现的本地区普遍性问题及时整改。省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梳理、汇总,分析全省本条线办案质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此作为条线业务指导的重要依据。
李峰:检察官自查应当做到两个“全覆盖”。一是案件全覆盖。一般来讲,检察官自查可融于案件办理过程,对办理的每一个案件,在办结前或归档前完成自查。二是办案环节全覆盖。检察官在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有自我检查的意识,尽量推动将质量问题解决在“检察产品”出厂之前。
办案部门的检查应当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常态化开展。树立管办并重的理念,把自我管理、接受管理贯穿办案全过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部门特点、人员数量等对检查方式、时间、范围、力度等进行分层分类细化,将部门检查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二是坚持规范化开展。结合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建设,明确案件质量检查的基本要素,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释法说理等方面开展。三是坚持实质化开展。案件量少的可全面检查,案件量多的可在自查基础上组织交叉检查或重点抽查。无论采用何种检查方式,关键要有利于办案部门对案件质量的把控、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履职办案中的各种问题、有利于办案质效的提升。
吴宏耀:司法实践中,检察官自查与办案部门检查是推进“每案必检”工作机制的基础。办案部门做好做实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有助于培养检察官的自查自觉、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第一,结合具体检察业务类型,细化检查工作规范。各地检察机关可结合本地区办案实际,在《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内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案件质量检查的方式、程序、时间、范围、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通过制度化、可操作的刚性约束与指引,确保案件质量检查有规可循。第二,针对不同案件类型,探索差异化的检查方式方法。例如,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展跨办案组、跨部门、跨层级交叉检查,针对本地区易发、多发案件开展专项检查,对于某个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开展重点检查。第三,优化检查结果总结。对于办案部门检查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优化业务部门办案程序、统一办案标准,促进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有序衔接。通过不断细化制度规范、总结实践经验、增强责任意识,案件质量检查将不只是一种制度要求,而将成为一种长期稳定的办案习惯。
问题三
如何充分有效地运用评查结果?
赵铁实:案件质量评查的生命力在于结果运用。江苏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评查—整改—提升”的闭环思维,让评查真正成为提升办案质效的“催化剂”、落实司法责任的“硬抓手”。
在评查结果认定上,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区别对待原则,确保认定结果经得起检验。一是明确等次标准。优质案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说理充分、办案效果良好的标准,且具有一定典型指导意义。合格案件须符合实体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等要求。对于案件办理虽然存在轻微质量问题,但是总体基本规范,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也可以评定为合格案件。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处理结论正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基本合格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造成处理结果错误,或者程序严重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认定为不合格案件。二是区分主客观原因。对于法律法规修改、司法解释变化、当事人虚假陈述、新证据出现等客观原因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变化的,一般不认定为存在质量问题;对故意违法办案、重大过失导致错误的,坚决予以负面评价。
在结果运用上,坚持评查与评价、评查与追责、评查与讲改“三个结合”。一是评查与评价相结合。一方面,将质量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对考核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一定表彰表扬。二是评查与追责相结合。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案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办案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及时移送处理。三是评查与讲改相结合。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讲评和整改工作,属于办案规范问题的,明确规范要求、明晰适用标准;属于能力短板的,通过业务指导、培训练兵等方式提升素能。建立“回头看”机制,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开展靶向督导。
李峰:《规定》明确了四种评查结果等次的认定标准。具体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准确把握优质案件的认定标准。在实体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的基础上,还需要从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典型意义、指导参考作用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判。二是准确区分合格案件和基本合格案件。二者都以案件处理结果正确为前提,在评定结果等次时,不能把仅有轻微质量问题、少量瑕疵,应评定为合格的案件从严认定为基本合格。三是准确区分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二者本质区别在于,基本合格案件须以案件处理结果正确为前提,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对于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应结合问题性质、问题数量、严重程度、客观后果等,准确进行评判。
案件质量评查是手段,不是目的,最终是要促进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针对评查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要抓好整改落实的“后半篇文章”。一是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认真剖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改到位、改彻底。二是坚持举一反三、常态长效。针对共性问题,完善工作指引,细化办案规范,加强业务指导,促进提升整体质效。三是坚持效果延伸,完善讲评制度。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探索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讲评制度,加强反向审视和警示教育。四是坚持管案与管人相结合,深化评查结果运用。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吴宏耀:根据《规定》,可以考虑从两方面健全评查标准体系:一方面,在评查标准结构上,统筹共性标准与个性标准。共性标准体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般要求,主要涵盖事实认定、程序规范、法律适用以及文书写作等方面。对于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殊类型案件等,则应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及实践需要设置个性化评查标准,并根据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另一方面,在评价方法上,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判断相结合。通过量化标准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初步评价,使同一等次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量化程度大体相当,在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实质性判断。
有效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能够更好发挥评查机制的效能。首先,注重将评查结果运用与司法责任制落实相衔接,实现管案与管人相统一。应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在规范问责的基础上倒逼检察官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与责任意识。其次,通过多种方式强化评查结果的反馈与可视化,增强评查工作的示范和警示功能。再次,充分发挥评查结果在能力提升方面的作用,通过案件讲评、业务讲堂、专题培训等形式对评查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系统评析,上升为类案经验,从而实现以案促学、以评促训。最后,推动评查成果向制度完善和业务管理层面转化,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并通过持续跟踪整改情况,形成评查、反馈、整改、提升的良性循环,使案件质量评查进一步发展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治理工具。
问题四
如何推动检查评查各主体、
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
赵铁实:在江苏检察实践中,我们重点抓好“三个衔接”,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内外贯通的工作格局。一是基础与重点的衔接,让个人自查与部门检查形成互补。检察官自查侧重“即时纠错”,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并解决程序性瑕疵、事实证据疏漏等问题;业务部门检查侧重“全面把关”,重点解决自查未发现的问题、部门内共性问题和重点案件质量问题。检察官自查记录作为部门检查的重要依据,部门检查排查出的问题须及时反馈办案检察官,督促落实整改完善。二是重点与保障的衔接,让部门检查与专项评查形成闭环。业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梳理专项评查重点,案件管理部门据此统筹确定相关条线专项评查重点;案件管理部门组织专项评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向业务部门通报并督促整改,对部门检查不到位的予以督办。三是上级与下级的衔接,让下级落实与上级督导形成合力。上级检察院重点抓好指导、监督和复核,统一检查评查标准;下级检察院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检查评查工作情况,请示重大问题和疑难案件。江苏省检察院创新开展跨设区市“大异地交叉评查”,将捕后不诉、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重点案件,按罪名分配给13个设区市检察院进行专业化评查,建立基层检察院初评、市级检察院复议、省检察院复核的三级联动格局,有效破解“同体监督”难题。
李峰:检察官自查是落实“每案必检”的基础,每名检察官都要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做到全面自查。办案部门检查是落实“每案必检”的重点。通过部门检查,及时在案件办结或归档前发现并补正问题,这既是强化部门办案过程中自我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要举措。案件质量评查是落实“每案必检”的保障。在自查、检查的基础上,案件管理部门抽取部分案件组织开展评查,有利于督促各业务部门、办案组织压实自办案件质量检查责任,推动检察官落实自查责任,从源头上把好案件质效关。
实现“每案必检”,需要各管理主体之间各有侧重、协同推进。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发挥宏观管理的领导作用,通过对检查评查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检察业务运行过程中的整体性、趋势性、苗头性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提升质量管理整体效能。检察官和办案部门发挥自我管理的基础作用,通过自查和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和程序,压实质量检查责任。案件管理部门履行专门管理职责,综合运用数据分析、流程监控、案件评查等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管。检务督察部门发挥督促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作用,加强评查结果与司法责任落实的有序衔接。政工部门发挥干部人事管理作用,推动管案与管人有机结合。办公室等综合部门发挥服务保障职能。法律政策研究室对检查评查中发现的法律适用问题加强研究,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新闻宣传部门完善涉检舆情监测、反馈机制,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检视检查评查工作的不足。检察技术信息部门发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的支撑作用,共同推动检查评查工作提质增效。
吴宏耀:在推进“每案必检”过程中,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互为补充,是健全完善业务评价体系的两大重要举措。推动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的有效衔接,关键在于理顺二者功能定位、建立协同运行机制,并形成贯通办案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闭环。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首先,正确区分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的功能定位。案件质量检查重在“事中”,主要着眼于办案过程中的日常质量管理,重点在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强化过程控制;案件质量评查重在“事后”,主要针对已办结案件开展回溯性审查,通过评定案件质量等次、分析问题原因,并与司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机制进行衔接,实现对案件质量和办案责任的综合评价。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各有侧重、功能互补,通过有序的制度衔接,有助于实现对案件质量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其次,建立信息互通与反馈机制。在案件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多次退查、长期延期等异常情况,可为后续案件质量评查提供线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办案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确定案件评查的重点领域、重点案件类型。对于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疑难问题,也应及时反馈给办案部门,引导办案部门及时回应实践中发现的规律性问题。同时,还应将案件流程监控、办案质效分析研判等工作与案件质量评查衔接贯通,对在流程监控中已经及时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再作为评查问题进行评价,以鼓励办案人员主动纠错、规范办案。
问题五
如何通过数字技术
赋能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
赵铁实:数字化是提升检查评查质效的关键支撑,也是检察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江苏省检察机关坚持“科技赋能+人工把关”双轮驱动,打造“三大系统”,推动检查评查数字化转型。一是研发一个新系统——江苏检察业务、案件、质量综合管理系统。该系统以服务领导科学决策、促进条线业务指导、辅助办案质效分析为目标,构建将更优的办案质量、更高的办案效率、更佳的办案效果、管案与管人更有效的衔接、微观向宏观更高效的转化五个维度融于一体的综合评价体系,并建立地区履职档案、条线履职档案、检察官办案履职档案。二是推广一个智能系统——江苏检察案件质量智能辅助评查系统。在全省推广应用案件质量智能辅助评查系统,通过预设评查规则,实现案件自动抓取、问题智能识别、报告自动生成。该系统已涵盖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15个常见罪名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12个重点类型案件。2025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该系统共评查案件10万余件,评查效率大幅提升。三是完善一个老系统——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系统。江苏省检察院于2017年起自主研发该系统,其目前已历经两次升级,并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成功对接。
当然,数字赋能绝不能替代人工把关。检察办案是复杂的司法活动,很多问题无法通过算法精准判断,必须依靠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为此,需要不断完善“智能初查—人工复核—智能辅助—人工决断”协同机制,实现数字赋能与人工管控有机融合。
李峰:强化数字赋能是助力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提质增效的有效路径。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智能化辅助路径,为数字赋能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提供了经验参考。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应用的数智案管系统内设案件质量评查子系统,进一步推动了检查评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发展。下一步,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强化数字赋能:一是加强案件质量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细化完善检察官自查、办案部门检查的工作流程和具体内容,推动实现检查流程线上运行,提升检查的便捷性和规范性。二是强化检查评查智能辅助支撑。对照高质效办案评价标准,进一步丰富智能检查评查规则,赋能更加全面、准确、高效开展检查评查工作。三是实现检查评查结果多维应用。进一步深化检查评查数据应用,为深度剖析办案质量问题以及开展案件质量讲评提供数据支撑,推动检查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得到系统性解决。
吴宏耀:检察机关应通过技术赋能推动案件质量管理模式从传统人工检查评查向智能化、数字化检查评查转型。
第一,构建一体化智能辅助系统,夯实数字化平台建设。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可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推动建设覆盖案件抽取、检查评查实施、结果生成、反馈整改等环节的全流程数字化平台,实现检查评查工作线上化、标准化运行。第二,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强化智能筛查与风险预警。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实现对案件质量问题的自动识别和风险提示。同时,归纳总结常见错误和风险点,建立覆盖程序审查、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的检查评查规则数据库,实现对海量文书的批量分析与自动检测。第三,推动案件质量管理由事后评价向全过程数字监管转型。通过“智能预评”等功能,在案件办结后自动开展初步评查,对自查和检查后仍未整改的问题进行识别,并根据问题类型与严重程度对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引导开展重点评查、随机评查或快速评查。第四,构建数据分析与反馈机制,推动检查评查成果转化为治理能力。对检查评查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形成检察官、办案部门乃至全院办案质量可视化画像,及时发现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为业务指导和队伍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建立问题数据库和典型案例库,将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转化为办案风险提示和操作指引。第五,坚持人机协同原则,确保技术运行遵循司法规律。运用“智能筛查+人工复核”评查模式,由系统完成基础性、重复性筛查工作,再由评查人员进行实质性审查和综合判断,从而既发挥技术优势,又避免过度依赖算法而偏离司法规律。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7期)
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郑志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