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征程中,行政检察既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坚实防线,也是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为展现行政检察在化解行政争议、护航民生民利、深化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为,本专栏将聚焦典型案例,解读政策法规,记录江苏行政检察积极履职、精准监督,为法治江苏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外嫁女,指的是与村外人结婚、但户口仍留在本村或户口迁出后又迁回本村的妇女。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观念与习俗的影响,“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等权益保护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2023 年 1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了 6件关于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案例无一例外,都关乎“外嫁女”权益保障。
本文选取了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两起“外嫁女”案件,其中一例即为上述典型案例之一。她们的维权故事不尽相同,但面临的困境是一样的,渴望被平等对待的心情是一样的,由此引发的思考是一样的。“外嫁女”权益的保障,不仅是乡村治理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关键。
同样的房子,不同的命运
秋叶想不通的是,同样是在老宅的基础上翻建房屋,为什么拆迁时一母同胞的哥哥可以正常获得安置补贴,而自己的房子却被强制拆除。
“不是提倡男女平等吗?”秋叶颇为气愤。
作为“外嫁女”,结婚后,秋叶的户口没有从扬州某镇迁出。她和丈夫、子女一起,继续在本村居住、生活,两个孩子的户口也落在了当地。多年来,他们像其他村民一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村里开会或选举,我都一次不落地参加。发放惠农补贴,也从来没有撇开我们家。”对于自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秋叶十分肯定。
2012 年,因双方各自成家立业,秋叶与哥哥正式分家。兄妹二人重新翻建了老宅,两人均在祖屋的基础上各自建了一套 200 多平米的新房。此后,他们多次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手续,但因政策、规划等历史原因,一直未能办理。
5 年后,当地政府对秋叶所在乡镇实施征地拆迁。拆迁部门认为,秋叶属于“外嫁女”(当地俗称“姑娘户”),不能按照“独立基本户”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不久后便将她的房子强制拆除。而与此同时,秋叶的哥哥却顺利拿到了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
一家四口无处安顿,秋叶一怒之下,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按照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对被强制拆除的房屋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政府拆除秋叶房屋的行政行为确属违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但是,秋叶翻建的房屋没有办理建房手续,不能按照拆迁补偿的标准,只能以500元/平米的房屋重置价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镇政府也做出了让步:愿意赔偿秋叶 90 万元损失。法院予以准许并进行了判决。
“哥哥也没有办理建房手续,为什么他的房子可以按拆迁补偿标准,而我就不行?难道仅仅因为我是女的?”秋叶不服,提起上诉,历经二审、再审,均未获得法院支持。走投无路的秋叶只得向扬州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官在仔细审查案卷后认为,因历史原因,秋叶所建的房屋确实没有取得建房手续,法院的判决并无明显不当。很显然,裁判结果监督的方式走不通。
但经过进一步调查走访,检察官得知,秋叶的丈夫在原籍集体经济组织中既没有宅基地,也没有住房。一家人在房屋被强拆后,只得长期在外租房居住。
“这种情况,属于‘夫家’‘娘家’两头空的‘外嫁女’。”检察官认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秋叶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拆迁权利,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其合理诉求。
“‘外嫁女’不能‘两头得’,也不能‘两头空’。”2022 年 6 月,在扬州市检察院、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围绕秋叶的拆迁权利,一场公开听证会在扬州检察机关召开。秋叶夫妇、镇政府代表,以及由社区书记、妇联代表、人大代表等组成的听证员代表团都来到了现场。
会上,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表达意见。三名听证员经过现场提问、明晰案件事实后一致认为:镇政府的做法,虽然受到当地传统习俗的影响,但缺乏统筹考虑,没有调查秋叶家具体情况就贸然强拆,导致失地村集体组织成员生活水平下降,给秋叶一家带来了实际困难。
听证员就和解方案进行了全面评估与多次磋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镇政府一次性补偿秋叶数十万元,合计法院审判时承诺赔偿的 90 万元,秋叶得到的补偿与拆迁补偿标准基本接近。随后,秋叶撤回了监督申请,一场长达五年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离婚后,回不去的“家”
穿过长长的地下车库,田丽和她 70 多岁的老父亲领着记者一行朝她的新房子走去。
这是一套建筑面积不到 80 平米的毛坯房,因为没钱装修,从拿到房子至今,已过去了 4 个多月的时间。但为了这套房子,田丽足足等了 6 年。
在靖江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朱俊的眼中,田丽算不上传统意义上的“外嫁女”,但她的故事更让人唏嘘。1999 年,23 岁的田丽嫁给家住同镇他村的吴峰,户口也从娘家迁入夫家,两年后孩子出生了。婚后,因田丽有精神障碍,夫妻俩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吴峰遂以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2011 年,经法院调解,两人均同意离婚,儿子由吴峰抚养,田丽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田丽无房居住,公公看她可怜,遂将前儿媳留在了自己家里,还给她安排了一间小屋居住。老实巴交的田丽安顿下来,户口也没有从夫家迁出。
就这样相安无事地过了好几年。
2015 年,田丽父母家拆迁;2017 年,吴峰家也被列入拆迁范围。
因房屋在吴峰父亲名下,所以便由吴峰父亲出面,与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按照当地乡镇历来的拆迁政策,为防止有人假借离婚多得拆迁安置房,在拆迁启动前特定时间段离婚的妇女,一律不作为单独的拆迁对象,不予分配安置房。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照顾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前夫家的田丽 3 万元。
但这 3 万元的补偿款被前夫家直接领走,田丽不但没拿到钱,反而陷入了无房可居的窘境。这边,前夫一家将她的生活用品统统扔到门外;那边,不得不回到娘家的她与父母兄弟同住一个屋檐下,姑嫂间难免有怨言。而且,弟弟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家庭开支颇大,家庭矛盾日渐升级。
左思右想后,田丽多次找到村组织和镇政府,要求政府帮她解决居住问题。但是镇政府认为,拆迁时是按户拆迁的,田丽户口在吴峰家,而吴峰和其父母已经各拿了一套安置房,田丽应该找吴峰家协商,而不是找镇政府对其另外进行单独安置。
无奈之下,从 2017 年起,田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重新对其进行安置,分配拆迁安置住房。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她的诉求均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2019 年,走投无路的田丽来到检察机关申诉。承办检察官经过详细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田丽的全部诉求,但是田丽的困境确实是在拆迁过程中形成的,当时的安置方案没有考虑到她离婚后户口仍在夫家的情况,导致其在娘家没有被列入安置对象,在暂时寄居的夫家也没有被列为安置对象。两头无着,影响了她的实际生活。
2022 年 9 月,泰州市检察院向该乡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根据田丽实际情况,对她作出切合实际的拆迁安置。
一个月后,乡镇回复:在充分考虑田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将给予其在某小区一套小面积住房的安置资格。根据政策规定,该安置房仍需支付安置差价 12 万元,这钱,镇政府帮助申请减免 3万元,但田丽自己仍需支付 9 万元。
好不容易看到了希望,田丽却因为这 9 万元又陷入了困境。
近年来,她因精神障碍,加上身体虚弱,几乎无法出去正常工作,连养活自己都很困难,根本支付不了这些费用。
泰州市检察院继续与乡镇沟通、与田丽的前夫交流,最终形成了共识:吴峰家将原答应给田丽的 3 万元还给她,田丽的父母出资 3 万元,检察机关为田丽申请司法救助金 3 万元。很快,所有资金到位。2023年 8 月 21 日,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田丽从镇政府那里拿到了自己的房屋钥匙。至此,一名“回不去”“留不下”、两边“无着落”的“外嫁女”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
(本文涉案人物系化名)
文字: 邓凌原 王烨 葛东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