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帮忙”,换来三年刑期
2025-09-19 16:58  来源:江阴检察    
1

盗酒贼得手后找人“帮忙”销赃,面对销赃人对酒的来源“不知情”的辩解,检察机关依据行为反常、身份矛盾与深度参与,综合认定其“应当知道”——一次自以为是的“帮忙”,最终换来三年刑期。2025年8月,经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5年1月24日,江阴市一高档别墅户主报警称,家中62瓶价值12万余元的飞天茅台酒失窃。经排查周边监控,警方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汤某、吴某。监控显示,1月21日晚,汤某等在案发周边长时间逗留,且在案发前后与吴某多次同行,并疑似搬运酒箱等物品。2025年2月5日警方将汤某、吴某抓获归案。

经查,34岁的汤某没有工作和住房,2025年1月到吴某家中借住。2025年1月21日晚,经过前期多次踩点的汤某破窗进入被害人别墅,窃得茅台酒62瓶,并搬至别墅外路边。为了处置赃物,汤某联系吴某,谎称是“老婆”家里的酒要转手,要求其来协助搬运并找人收购。期间,吴某曾联系第三人唐某协助,唐某因担心酒水来路不正,当即拒绝。随后汤某、吴某二人共同使用网约车将茅台酒转移至吴某家中窝藏。

次日起,吴某陪同汤某前往多家烟酒店铺销赃。面对店主多次询问酒的来源,汤某均含糊答复系其家酒,吴某全程均未提出质疑。赃物全部售出后,汤某得款12.39万元,吴某分得赃款1万余元。

到案后,汤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而吴某虽然退回了所分赃款,却坚称不知酒是偷来的。因此,吴某是否“明知”酒水是犯罪所得,成为本案的定罪关键。

案件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吴佳伟对本案证据进行了详细的梳理。

“经过排查梳理,尽管吴某一再辩称自己对酒水的来路不知情,但我们仍然推定吴某‘应当知道’。”承办检察官介绍,理由有三:

其一,端倪明显——汤某在寒冬深夜、小区深巷搬运大量白酒,第三人唐某到现场后不仅产生怀疑当场离开,还在微信中明确提醒吴某“不要参与、不要没脑子”。此情此景,足以引发正常人对酒水来源合法性的警觉。吴某对同类情形本应具备识别能力,他人已察觉异常并拒绝介入,更应强化其认知可能。

其二,身份难圆——涉案62瓶飞天茅台价值不菲,汤某长期无固定工作、经济窘迫,却突然持有大量高档白酒,辩称来自“富裕妻家”,实则寄居吴某家中,生活简朴、昼伏夜出。若真有殷实背景,何需寄人篱下?吴某与其朝夕相处,对其境况心知肚明,汤某身份与解释明显矛盾,来源异常不难察觉。

其三,全程参与——汤某盗窃得手后第一时间联系吴某协助搬运并寻找买家,交易地点选在巷口路边;唐某察觉异常离去后,二人将酒运回吴某家中,连夜联系买家凌晨上门交易;次日又分散三家门店出售,先零售后整箱,甚至有首家出价2000元的情况下,仍以1900元低价批量售出。短时间内急于脱手、交易地点隐蔽、多次更换买家、分散销售且自损低价成交,这些表现明显违背常理,吴某深度介入销赃全过程,远非合法处置财物所能解释。

由此,承办检察官推定,吴某对涉案白酒系犯罪所得,应当明知。加上本案各类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锁链,充分证实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在明知酒水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协助搬运、联系销赃,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5年8月6日,经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刑法意义上的“明知”,不仅限于“确切知晓”,还包括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生活经验、事发情境及其后续行为,依法可以推定的“明知”。本案中,吴某虽未参与盗窃,但其在明显异常的情形下仍协助搬运、联系销赃,已超出一般“帮忙”范畴,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面对来源不明的财物,尤以高价物品为甚,不仅要多一分辨识,更要守住内心那一寸清醒。警惕贪念作祟,利令智昏,借“帮忙”之名行销赃之实,勿让一时之利,换来终身之悔。(通讯员 张子垚)

标签:
责编: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