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的养老金已经发放到位,这下彻底安心啦!”3月18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霜电话回访退休人员李某时,李某这样说道。
这起困扰了李某多年的行政纠纷,要从三十多年前说起。
养老保险补缴遇阻
1986年2月,李某参加工作,1992年调入淮阴区化工阀门厂,单位为其缴纳了1988年12月至1995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2000年,李某因腿部摔伤请假,随后选择买断工龄并领取安置费,之后未再回单位上班。2001年起,李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2015年,李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发现因原单位档案遗失,导致2001年以前的社保缴费记录缺失,使她无法补缴2000年5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费。
“当初和我同一批次买断工龄的同事都能补缴2000年5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费,为什么到我这儿就不行了?”李某先后通过信访、诉讼等方式维权,行政诉讼历经三级法院、申诉至最高法,法院均认为李某已退休领取养老保险,不具备补缴的前提条件。2023年8月,李某向淮阴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封挂号信揭开政策漏洞
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办案组通过调取行政诉讼卷宗,发现淮安市人社局2005年发布的文件规定补缴时段为“从2001年1月起”,而李某要求补缴的时段为2000年5月至12月,不符合政策规定。因此,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无误,无需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
然而,办案组并未就此止步。通过进一步调查,检察官了解到,在2016年12月28日人社部文件出台前,淮安地区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职工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未受“2001年1月起”的限制。此外,办案组发现李某曾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人社部门申请补缴,但人社部门于2016年8月25日签收后未及时处理。
多年争议圆满化解
厘清事实后,检察机关一方面向人社部门提出建议,要求其依法行政,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另一方面,与李某进行耐心沟通,解释现行法律对养老保险补缴的限制。2024年5月27日,经过检察官多轮耐心劝导和释法说理,李某自愿放弃补缴8个月养老保险费的诉求,同意人社部门给予其1万元补偿款的和解方案,并主动撤回监督申请。至此,这场持续了多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后续行动:协同开展社保基金安全专项监督
案件办结后,检察官并未停下履职脚步。2024年7月17日,淮阴区检察院组织开展行政检察开放日暨“拧紧”社保基金“安全阀”专题活动,邀请人社部门14名业务骨干和党员代表走进检察院,以李某养老保险费补缴个案为切入口,就线索双向移送、协同办案等进行探讨交流,协同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专项监督行动,为社保基金的安全保驾护航。
检察官说法
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陈霜:
社保缴费记录是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费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李某因原单位档案遗失,导致部分缴费记录缺失,无法补缴断缴的养老保险费,最终影响了退休手续的办理。因此,大家务必定期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确保缴费连续、完整。如果发现断缴或漏缴情况,应及时与单位或社保部门联系,尽早处理。此外,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及时回应和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循环诉讼。
通讯员 陈霜 马奥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