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不断流失
市场份额萎缩
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产品
怎么成了别人的“摇钱树”?
“公司成功上市离不开无锡两级检察机关的帮助。”2024年4月,在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及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回访时,曾经的被害单位、现在的上市公司无锡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长分外感慨。
甲公司的上市之路却并非一帆风顺。公司前员工离职后无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擅自破解复制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核心软件,购买侵权复制品再加工,成立同业公司低价抢占市场份额。在筹备上市前,甲公司被恶意起诉侵权,导致上市程序按下了暂停键……
售后维修查出“李鬼”
甲公司是一家科技创新民营企业,主要生产销售机械物料高端设备,拥有多项著作权和专利权,年产值上亿元,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2019年6月间,甲公司接到南京一家合作单位的请求,为河北一家企业更换设备。当甲公司技术人员打开设备,准备重新更换控制面板时,却发现此由乙公司生产的设备,里面的两块控制面板很像甲公司之前研发的那款。撕掉主板左下角的商标后,上面赫然印着甲公司的标识。
经过一番彻查,甲公司发现在市场上,有人打着“行业领先、质优价好、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旗号,售卖同样的设备,价格仅为甲公司的一半,其控制面板核心软件与甲公司产品如出一辙,年销售额做到了几千万元,甲公司原有客户正在不断流失,业务受到很大影响,原来每月1000多万的订单下降到100多万,市场份额萎缩。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接到甲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把视线盯向了乙公司,以及其实际负责人封某。
前员工为谋私利破解复制软件
封某,原甲公司销售经理。2012年封某进入甲公司干起了销售。六年后,封某掌握了甲公司的销售网络,手里有大把现成资源。
2018年9月,封某从甲公司辞职,按照之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即使离职后仍然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同意,在离职一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2018年10月,封某以岳母名义成立乙公司,干起了同样的营生。起初封某想设计研发自己的同种设备,但他很快发现,成本太高耗时太久且效果不好,于是又把主意打到了甲公司的产品上。
封某联系了丙公司负责人徐某某,知悉他与甲公司前同事杨某一起合作开厂,制造售卖的正是甲公司的核心产品。封某先试探性的从徐某某手中购买了10块控制面板,后在徐某某的介绍下,又从上海丁公司负责人钟某某处购买控制面板600余块,将上述控制面板安装于机械设备上,以乙公司的名义予以销售。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乙公司经营红火,销售额达到数千万元。
经查,杨某原系甲公司的售后专员。2017年5、6月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客户更换控制面板时,私自将控制面板截留,并委托他人非法破解软件程序获得目标代码。2017年10月,杨某与同乡徐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丙公司,将破解之后的控制面板提供上海丁公司负责人钟某某,以每块500元的价格,由其进行复制,用以生产销售与甲公司相同的设备。后杨某与徐某某产生矛盾分道扬镳,另行成立公司生产销售该种设备。
就这样,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核心软件成了封某等人的“摇钱树”,他们的产品以低廉的价格源源不断流向市场,蚕食着甲公司的市场份额。
检察履职助力堵塞企业漏洞
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以徐某某、封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杨某则另案处理。
新吴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某与杨某经合谋,取得甲公司控制面板,委托他人破解其中的计算机软件并取得可执行的目标代码,并出资雇佣钟某某复制,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上海丁公司和钟某某,明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上述计算机软件并制作控制面板750余块,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同样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依法予以追诉。
而乙公司和封某,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购买后再加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鉴于该案情节复杂,涉及多家民营企业,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性,新吴区检察院组建专案办案组,由副检察长牵头,依法迅速。专案组走访被害单位,在罪名认定、证据固定、犯罪金额认定等方面引导公安侦查,依法履职监督的同时,追诉遗漏涉罪单位,积极帮助被害单位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走访中,检察官发现,被害单位甲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漏洞,该院知产团队上门服务提供智力支持,为企业“量体裁衣”,帮助堵塞漏洞,强化内部风险防控。
两级检察全力保障企业发展
在与企业的座谈中,甲公司董事长表示自己谅解了封某,不想眼看封某入狱。鉴于双方都有和解意愿,检察机关牵头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开展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对封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封某被取保候审后,第一时间投入企业生产经营。
2020年9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向新吴区检察院制送锦旗和感谢信,感谢检察院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刚性打击侵权犯罪的同时,柔性处理涉企纠纷,不仅让两家企业握手言和,更为双方创造双赢、共赢、多赢的机会,真正将服务民营企业落到实处。
同月24日,新吴区检察院以乙公司、丁公司及被告人钟某某、封某、徐某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12月11日,被告单位乙公司、丁及被告人钟某某、封某、徐某某一审宣判,被告单位乙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丁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钟某某、徐某某分别获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被告人封某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均并处罚金。
据悉,案件判决后,封某及其公司改过自新,另行自主研发了新软件替代甲公司的计算机软件并申请著作权登记,公司经营转危为机。
三年间,甲公司一直致力于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发展态势持续向好。公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新吴区检察院举办的企业沙龙常客,参加“泰吴讲坛”知识产权讲座、“法治体检”等活动。
2023年12月,甲公司筹备上市却被对手提起侵权诉讼,导致上市程序被迫中止。无锡市检察院调查发现该诉讼系恶意诉讼,及时向法院发出提示函,使恶意诉讼被驳回,甲公司最终成功挂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