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旧的“光猫”、路由器
经过翻新,贴上新的标签
摇身一变
就成了全新的产品
堂而皇之地在网上进行销售
2024年4月,经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卢某、许某、刘某、吴某4名被告人分别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刑。同时判处被告人卢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
原厂原料,改旧为新
卢某是一名从事二手电子产品买卖的生意人,2020年3月起,卢某收购大量二手某知名品牌光调制解调器(俗称“光猫”),雇佣他人进行拆解,保留并清洗主板,再利用购买的假冒该品牌光猫全新外壳、天线等零部件进行组装,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获利颇丰。为了获取更大利润,卢某还积极开拓海外市场。2020年5月卢某结识了从事“刷机”业务的吴某,并使用吴某提供的刷机固件进行刷机翻新。翻新完成后,卢某将光猫通过物流公司、货代公司运输至境内外进行销售。因为售价低廉,翻新光猫的销量惊人,在此期间,被告人许某等3人明知卢某生产假冒的品牌光猫,仍然多次从其处购入对外销售。截至2023年1月,卢某等4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该品牌翻新光猫,在网上的销售额达475万元。
随着越来越多用户反映自己在卢某等四人处购买的光猫做工粗糙、上网卡顿,2023年1月该光猫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卢某抓获,并当场扣押二手光猫翻新设备。
品牌不变,仍是假冒
经鉴定,翻新光猫包括主板在内的大多数部件来自于正常途径销售的正品品牌光猫,只有少部分对性能影响较小的外包装部件为伪造产品。
卢某辩称,自己回收的光猫就是该品牌,翻新后仍以该品牌售出,本质上只是翻新二手电子产品,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
检察官认为,对于该案具体翻新行为的定性,不能仅从品牌是否改变进行机械认定,而需要从市场、消费者、光猫功能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为弄清“品牌不变是否构成假冒”等关键性问题,2023年9月,检察机关邀请通讯网络技术专家及法律专家、学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经过论证,与会专家得出结论:“在认定翻新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时,须从是否标明翻新,结合具体翻新程度及方式进行判断。”
检察官指出,卢某销售的翻新光猫一方面未标明“翻新”字样使消费者对产品性质产生误认,另一方面虽然品牌未变,但其对原光猫主板的拆解清洗刷机行为已实质性改变原光猫性能结构,因此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能动履职,品牌护航
2023年10月,宿城区检察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侵犯知识产权的4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个案件反映了我们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漏洞,检察机关针对这些漏洞给我们提了宝贵的意见,希望检察机关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好地保护自主品牌”。在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上,该光猫公司相关人员表示。
以此案为契机,宿城区检察院与多家企业建立常态化联络制度。同时,该院于近日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白皮书》,通过梳理近年来年辖区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分析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特点以及司法运用难点等,从提升办案质效、培育典型案例、营造崇法氛围、保护市场主体、加强协同保护等方面,提出了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建议和措施。
2024年4月15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法院结合相关量刑情节,最终对被告人卢某等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卢某故意侵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处被告人卢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