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内鬼”,守护企业商业秘密!
2024-04-25 11:23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作者:卢志坚,吴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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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商环境公平、公正!”

外企被“内鬼”侵犯商业秘密后

为何还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点赞?

“此次案件的办理让我们深刻感受到了中国营商环境的公平、公正,我们在中国的发展信心不会动摇!”3月18日,太仓市检察院在回访被侵权的A企业时,企业负责人表示。

外企M集团是世界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落户于太仓的A企业是M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被独家授权使用M集团研发的包括弹簧卡箍专有技术在内的技术秘密。

2018年,陆某、于某、韩某共同谋划,违反保密义务违规拷贝了A企业的卡箍生产技术信息,陆续离职后以此为技术基础,成立经营业务范围相同的W公司,并持股、经营、管理。

2022年7月,太仓市公安局接到A企业报案。2023年4月,太仓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太仓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查明,W公司非法使用A企业的卡箍生产技术信息,生产与A企业相同的卡箍产品,再通过价格优势挖走A企业客户,抢占市场份额,造成A企业经济损失1700余万元。经鉴定,被告人所非法使用的卡箍生产技术信息涉及密点14项,均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

2023年8月,太仓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陆某、于某、韩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陆某、于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鉴于A企业仍有部分经济损失未得到赔偿,经太仓市检察院移交线索,苏州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规定,支持A企业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商业秘密的泄露,对企业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了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防止错误重演,我们目前正在强化事前预防,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协助指导。”在办案之初,A企业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协助请求。

2023年8月,太仓市检察院向A企业制发《风险提示函》,围绕涉密人员管理、商业秘密信息管理、跨境商业秘密传输接收机制、企业合规工作等方面提出具体防控建议,帮助A企业健全完善商业秘密防泄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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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