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运动DV相机”可能是窃听器!
2024-04-18 14:25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作者:刘汉璇,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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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

打火机、车钥匙、

充电器、插座、手表……

这些生活中常用的物品经过改装,

都可以变成具有窃听、偷拍功能的工具

4月12日,经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焦某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焦某某均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院同时判令两人彻底删除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账号等软件、店铺,立即停止一切售卖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4月,家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的小伙曹某通过某境外聊天软件加入了一个名为“针孔摄像头”的聊天群,群内发布了很多针孔摄像机视频,包括手表、手环、手机、充电宝、背夹等,这些看似日常生活中物品竟都具有窃听窃照功能。曹某出于好奇,便以25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背夹”式运动DV相机。该物品为黑色长条状,外观看起来像一支加粗的笔,头部安装了一个极其隐秘的针孔摄像头,可以夹在衬衫口袋或者背包肩带上使用,隐蔽性极强,一般人根本无法察觉。曹某付款后,对方将该设备通过快递邮寄给了曹某。

查获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成品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该线索后,通过对曹某的资金流向和物流信息进行研判,查明了一个分布在广东、山东等多地的窃听、窃照设备制售网络,成功摧毁一条从技术研发到零部件制造,再到成品组装、销售的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黑色产业链条,抓获了5名犯罪嫌疑人,查获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成品3300余部,查明销售金额130余万元。2023年4月28日,该案移送至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与其公司里若干员工(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坪山区一工业园区内生产该种“背夹”式运动DV相机,并在自己的多家网店进行销售。后被告人焦某某找到陈某后,两人开始合作,属于上下家关系。焦某某通过网上渠道进行销售,在客户下单后,将客户信息、收件地址发给陈某由其代发。

在金钱的诱惑下,在明知“背夹”式运动DV相机可能是窃听、窃照设备的情况下,依然抱有侥幸心理,继续实施制售行为。

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共计生产该种“背夹”式运动DV相机约2.3万个,销售金额共计80万余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焦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向陈某订购该相机对外销售,非法获利29万余元。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背夹”式运动DV相机系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背夹”式运动DV相机系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物品系具有窃听、窃照功能,且销售数量巨大,对社会不特定人的隐私权产生极大侵害,属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2024年1月16日,检察机关对两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和请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不论是生产、销售,还是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均属于违法行为。窃听、窃照设备一旦流入社会,将严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任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行为,均被国家明令禁止;一经发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户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商家要依法、合规经营,销售特定商品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广大消费者要提升法律意识,不要随意购买、使用窃听、窃照设备;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如果遇到被偷拍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拍照、录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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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