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在项目工程上
等待安装的脚手架
突然之间“消失”了
案件是涉嫌盗窃还是侵占?
维权该走“公诉”程序
还是“自诉”程序?
“这个自诉案子,我们差点都不抱希望了,没想到在检察院的监督下,案子判了!”近日,某民营企业负责人老叶再次来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我带着韩某去派出所,他们却说不能立案!”2022年5月,老叶第一次走进徐州经开区检察院时怒气冲冲,把心中的委屈一股脑倒出,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原来,2022年3月,韩某与老叶的企业签订了承揽合同,由韩某承揽某脚手架安装工程项目。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高额消费,韩某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将部分脚手架偷偷拆除后卖掉。企业在核对工地进出场记录时发现异常,核算后发现有价值80万元的脚手架被韩某分10余次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面对公司的质问,韩某坦然承认。老叶当即和员工将韩某扭送至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公安机关认为,韩某与老叶的企业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其非法占有的是交由其管理使用的财物,故其行为涉嫌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遂不予立案。
老叶满腹委屈,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审查该案后,徐州经开区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决定并无不妥。2022年8月12日,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在充分释法说理后,决定不予支持监督立案,建议老叶的企业通过刑事自诉手段维权。
两个月后,老叶的企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达不到立案标准。虽数次补充证据材料,但依然未达到立案标准。无奈之下,2022年12月,老叶再次一脸愁容地来到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面对被侵害企业在维权取证方面的困境,徐州经开区检察院依据侵占罪构成要件和证据标准,从核算财产损失数额、进行价格鉴定、证明韩某非法占有目的等多个方面指导企业梳理取证思路。
2023年4月,证据终于收集完备,但韩某却突然注销了手机号码,在微信中也将相关联系人拉黑了。由于找不到被告人,法院决定不予立案。
“想放弃了,但是又咽不下这口气,这个案子难道真的立不了?”2023年6月14日,老叶又一次来到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希望检察机关对法院不予立案决定进行监督。
对于如何对自诉案件开展监督,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对法院不立案的理由进行研判分析后,认为韩某本质上是具有明确主观目的、对司法机关和企业的“针对性失联”,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各方寻找无果的“下落不明”,对该自诉案件立案具备合法性。
为第一时间解决企业困境,在老叶提交立案监督申请的第二天,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就该案再次进行公开听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该院向法院制发了《立案建议函》,法院最终决定对韩某侵占案立案。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2024年2月19日,法院以侵占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退赔企业损失45万元。韩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通过该案,老叶也发现了企业自身的管理漏洞。他使用徐州经开区检察院研发的“检企e链”小程序,邀请检察官为其“把脉支招”。日前,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已向该企业制发了《法律风险提示函》,从内部监督管理、货物交接手续、财务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