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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朋友圈吐槽单位成被告 法院:方法不当,但未侵犯名誉权
2021-05-21 17:30: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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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业务提成结算,员工与公司产生争议,继而辞职。之后,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帖吐槽公司“不结算业务费”。公司知道后,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员工告上了常州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

2017年11月,王某与中茂公司签订的《业务提成协议》约定:王某在中茂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业务提成费为每笔合同签订价格的5%—7%,每笔合同收款100%,年底方可结清提成费;尾款一直未收到,要从业务提成中扣除;若合同价格较低,业务提成费另行商榷。

协议签订后,王某到中茂公司工作,给公司拉来了多笔业务。2020年1月,王某与中茂公司之间就业务提成结算产生争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王某便从中茂公司离职。

离职后,王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一篇长帖,向中茂公司讨要业务费。在帖子中,王某抨击中茂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近人情,经常罚款,业务费难结,并在朋友圈喊话中茂公司领导“尽快将自己的业务费结清”。

中茂公司通过公司其他员工获悉了王某在朋友圈发帖的内容后,认为王某所述不实,对公司名誉造成了侵害,要求王某尽快删除相关言论。但王某认为,自己的业务费没有结清,反映的问题也都有事实依据,拒绝删帖。中茂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删除朋友圈中涉及中茂公司的相关信息,并赔礼道歉。

横山桥法庭审理后认为,在界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中,应当着眼于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业务提成款结算产生争议,被告王某未采取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法律框架内的维权方式,而是采取微信朋友圈发帖,意在喊话中茂公司及时与其结算业务提成款,方式方法确有不当,但其发帖内容本质上还是反映被告催讨业务提成的事实陈述,不能认定该行为对原告公司进行诽谤侮辱。同时,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基于被告的前述朋友圈发帖,造成原告声誉受到影响或造成原告的社会性评价降低。因此,不应当认定王某侵犯中茂公司的名誉权,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 (张华杰 王淑君)

标签:提成;业务费;名誉权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