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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时 应否先偿还保单贷款
2026-06-25 10:2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2年,杨某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均为杨某某,身故受益人为杨某某妻子王某某。保险项目为生死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期限5年、年交保费1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可以办理保单贷款,额度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80%。保险合同同时约定,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保险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时会扣除上述欠款。保险合同订立后,杨某某按期足额交纳了保费共50万元,2024年,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王某某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杨某某身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某生前申请办理了保单贷款30万元未予偿还,支付保险金时应扣除该贷款。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遂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生死两全保险身故保险金时能否扣除投保人生前所借保单贷款。

一种观点认为,因杨某某身故,依据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王某某作为受益人取得享有全部保险金的权利,在杨某某死亡时,原本属于杨某某的保险财产权利转化为王某某基于人身保险合同取得的财产利益,该财产利益专属于王某某,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介入该保险金的处理。杨某某未能归还的保单贷款是保险公司对杨某某的债权,该债权不能与王某某享有的身故保险金相互抵消,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主体也不同。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某全额支付杨某某身故保险金,其无权扣除杨某某生前所欠保单贷款,保险公司对杨某某的债权应当另行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有取得身故保险金的资格,但在确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数额时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杨某某(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贷款也发生在保险公司与杨某某之间,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及贷款时双方已经约定了还款方式,杨某某对此已了解,彼时杨某某当然有权力处置自己的保单权益,包括有权利决定保险金金额,甚至是身故保险受益人的资格。杨某某身故后,王某某获得的保险金数额应受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限制和约束,保险公司以理赔款抵扣保单贷款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生死两全保险又称储蓄保险,具有储蓄性功能,是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混合险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不论生存或死亡,被保险人本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满后终有一方可以获得稳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的,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则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该类保险中受益人、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保险金金额与保险单现金价值密切相关。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决定保险合同设立与否以及合同权利义务商定调整的权利。保险期内,投保人有权在未经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处置,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按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变动,受益人所能获得的保险金亦应按照保险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结算。

本案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杨某某。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保险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时会扣除上述欠款。杨某某身故后,保险合同受益人王某某在申请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上述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扣除投保人杨某某在该保险单项下欠款后再行支付。

刘文武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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