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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前已划扣未发放执行款的财产归属认定
2026-06-24 10:0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因与某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该贸易公司当时已涉多起执行案件,执行局依法对其名下资产进行拍卖处置,并将拍卖所得款项划扣至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后法院正式受理该贸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以涉案执行款未向张某实际交付为由要求法院将此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张某则辩称,涉案款项已脱离贸易公司实际控制,其有权依法继续受领该笔款项。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划扣至法院账户但尚未发放的执行款,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款虽已脱离债务人实际占有,但因未完成向债权人的最终交付而未发生权属终局性转移,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归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第二种观点认为,款项已被法院依法强制划扣,执行处分行为已生效,债权已实质消灭或确定实现,该款项已脱离债务人财产范围,不再属于债务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继续受领。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物权变动未完成,款项所有权仍归债务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货币虽具有“占有即所有”特性,但该执行款专户仅为执行程序中的临时保管账户。款项尚未实际划付至债权人账户,亦未完成债权受领的法律事实,故不具备货币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条件。故该款项在法律上仍属债务人所有。

执行程序未终结,债权未获得实质清偿。强制执行的核心目的是实现债权人债权,而清偿效果的成立以款项实际发放、分配完毕为法定标志。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程序应依法中止。涉案款项虽已划入法院账户,但尚未发放,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债权尚未获得实质意义上的清偿。破产申请受理后,该款项应依法恢复为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部分。

符合破产法公平清偿与集体清偿的基本原则。企业破产法第一、三十条明确规定,破产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禁止个别清偿、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若将尚未发放的执行款认定为个别债权人可继续受领的财产,实质上构成破产程序启动前的个别清偿,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涉案款项纳入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依法统一分配,是实现债权平等、维护破产程序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综上,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划扣至法院账户但尚未发放的执行款,因物权变动尚未完成、执行程序未终结、债权未获实质清偿,且基于破产法公平清偿的基本原则,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由破产管理人依法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张晓玉 刘 露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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