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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2026-06-24 10:0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蔡某是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3年12月23日15时许,蔡某在小区电梯口不慎摔倒受伤。蔡某家属当即报警,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蔡某行经电梯口时滑倒,受伤情况不详。蔡某及其家属认为是物业公司保洁员在此处拖地,天气寒冷,瓷砖与地面结冰导致滑倒。事发当日,蔡某先后两次住院手术。因索赔协商无果,蔡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经法院与当时出警民警核实,事发时现场电梯和楼道都很湿滑,且现场未放置警示标志。

【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人身损害纠纷,核心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来源。一是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概括规定,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维护、安全防范等义务,需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二是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中亦相应对物业服务事项、质量、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能履约导致业主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担责。

其次,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履职,关键看三项标准。一是警示义务,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区域定期进行日常巡逻排查,发现有高空坠落物隐患、窨井不严、楼梯口地面湿滑等危险因素时,应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挡封锁危险区域。若仅简单通知而未设置警示标志,应认定未尽到警示义务;二是日常防护义务,物业公司管理工作之一即对小区进行日常防护,防范不必要危险发生,例如对小区建筑物外墙等区域是否存在脱落等问题进行定期排查,防范高空坠物风险;三是施救止损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若已尽最大努力或积极履行防止危险事件发生并及时施救、止损,避免损失扩大,即使产生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

再次,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边界,并非无限责任。义务范围以物业公司管理、控制的服务区域为限,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本案中,保洁员拖地后未及时清理水渍,低温天气下地面结冰形成安全隐患,且未放置警示标志,直接导致蔡某滑倒,物业公司明显未完全尽到义务,存在主要过错。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未留意地面状况,未尽到基本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依法可减轻物业公司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损害后果,法院判决,蔡某损失由某物业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蔡某自行承担30%损失。

张 谦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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