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10月,原告甲某与被告某乙销售中心签订《某丙品牌家具明细合同》,约定某乙销售中心向甲某提供某丙品牌全屋定制家具,包含法式门板、烤漆、箱体ENF实木多层、岩板台面等产品,并约定了面积、单价、金额、定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某乙销售中心支付定金2万元。后甲某以某乙销售中心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更换某丙品牌及生产厂家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某乙销售中心回复“工艺没有因换品牌而降低,实际还做了升级”“品质比原来品牌更好”“材质工艺和原来一样,因为和原品牌不合作了,就不用他们的产品了”等内容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甲某诉至法院。被告某乙销售中心抗辩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未约定品牌、厂家、质量、效果,故不存在更换厂家、品牌导致降低质量的情况。
【评析】
笔者认为,品牌系定制家具中关乎品质、设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核心要素,是消费者选择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考量,擅自更换品牌,即使品质没有降低,亦实质改变了原告所信赖并选择的合同基础,不能免除单方变更合同核心内容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告某乙销售中心与原告甲某签订《某丙品牌家具明细合同》,并约定了材质、面积、单价、金额、定金等合同主要条款,双方之间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生效。原告的主要义务为按约向某乙销售中心支付定金及货款,某乙销售中心的主要义务为按原告要求完成家具定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更换品牌系经双方协商一致,且经原告通知后未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继续履行合同,实际剥夺了原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据此有权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明确了定制家具消费中“品牌约定”的法律效力。品牌是消费者选择定制服务的重要信赖基础,经营者未经同意擅自更换品牌,即便声称“品质未降低”,也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惩罚性责任。本案提示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品牌、材质、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并保留合同、品牌标识、聊天记录等证据。同时警示经营者,不得以“升级”“替代”为由单方变更合同内容。该裁判规则有力保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信赖利益,为规范定制家装市场、构建诚信消费环境提供了清晰指引。
胡昕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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