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5年4月,薛女士(甲方)与某婚恋公司(乙方)签订《婚恋一对一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为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10月18日,匹配对象及约见各4次,服务费12000元(其中30%即3840元为基础服务费)。签约前,工作人员向薛女士展示多位“完全符合择偶要求”的会员资料,并口头承诺可安排6次符合要求的见面(书面合同仅约定4次),薛女士基于此信赖签约并全额付款。
合同履行期间,婚恋公司未安排其最初看中的承诺符合要求的会员见面,仅通过微信推送不符合薛女士择偶标准的其他会员资料,在薛女士明确表示不满意后仍劝其接受。整个服务期内,婚恋公司实际仅安排两次约见,对象亦不符标准,且承诺的“不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相亲活动”等增值服务未提供。薛女士认为婚恋公司虚构优质资源、服务严重缩水,构成欺诈及根本违约,遂于2025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全额退还服务费12000元并赔偿律师费。婚恋公司辩称已按书面合同履约,系薛女士单方终止,拒绝退款。
【评析】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折射出当前婚介服务行业普遍存在的承诺和履约落差问题,也为司法裁判和市场治理提供了典型样本。从法律适用角度看,诚信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恪守合同字面条款,还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婚恋公司在签约阶段以“优质会员”“额外见面次数”等口头承诺诱导签约,履约阶段既未兑现承诺,又未提供约定增值服务,且匹配对象明显偏离择偶标准,其行为背离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值得注意的是,口头承诺在司法实践中举证难度较大,法院通常以书面合同为主要依据,因此消费者应坚持“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将销售人员承诺及个性化需求写入合同条款,并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合同文本等证据。
婚介服务兼具“机会提供”与“情感消费”双重属性,法院认定是否违约时,既要考量是否完成约定见面次数,也要评估匹配对象的合理性及信息真实性。单纯以“完成次数”掩盖“质量违约”或“信息不实”,不能视为合格履约。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亦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若婚恋公司虚构会员资源诱签合同,消费者可主张撤销并要求返还费用。
从社会治理角度,此类纠纷频发提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婚介行业的准入审核与过程监督,建立会员信息真实性核查机制,规范广告宣传,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行业协会可引入服务质量评价与信用惩戒制度,倒逼经营者提升匹配质量与服务透明度,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消费者亦需理性认知,婚恋服务本质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情感匹配具有偶然性,不能将主观情感期待等同于合同义务,避免产生过高预期。
本案中,薛女士已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服务,合同不宜强制继续履行,应解除合同。综合考量合同总标的、已履行约见次数(2/4次)、基础服务成本(信息建档、初步筛选等)及婚恋公司履约瑕疵程度,可酌定婚恋公司已提供的服务对应价值为7000元,剩余未履行及因瑕疵应折抵部分共计5000元予以返还。
赵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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