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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认定
2026-04-14 09:1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10月26日,某门市与李某、马某签订沙石结算协议,双方确认截至当日欠付沙石款40万余元,并约定后续供货另行结算。2021年1月22日,某建设公司依李某、刘某申请,向该门市转账16万余元。2022年10月25日,该门市起诉某建设公司、李某,主张货款40万余元及利息、违约金,并称该16万余元系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的新供货货款,不应在其主张的40万余元中扣减,但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24万余元(40万余元减去16万余元),该案中刘某为第三人。2025年3月3日,该门市再次起诉某建设公司、李某、马某,主张货款25万余元,三被告以该案构成重复起诉为由提出抗辩。

【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某门市于2022年10月25日提起诉讼后,又于2025年3月3日再次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即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笔者认为,后诉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复起诉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后诉与前诉当事人实质相同

重复起诉的当事人认定,并非要求当事人数量、诉讼地位完全一致,核心是看争议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否相同。前诉被告为某建设公司、李某,第三人为刘某;后诉中,某门市以马某与李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未如实申报债务为由,追加马某为被告,诉请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前后两诉的核心权利义务主体均围绕案涉沙石买卖合同展开,诉讼请求均指向货款支付,并未改变案涉买卖合同的核心主体,当事人实质一致。

二、后诉与前诉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及争议焦点相同

前诉中,某门市主张货款40万余元,核心争议是某建设公司支付的16万余元是否应在该40万余元中扣减(某门市主张该款项为后续新供货货款,某建设公司不予认可);后诉中,某门市主张总货款65万余元,认可已收到16万余元及前诉判决确认的24万余元,诉请支付剩余25万余元,本质仍是围绕同一沙石买卖合同,就16万余元款项的性质(是前期欠款抵扣还是后续新供货货款)产生争议。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均为案涉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给付,争议焦点完全重合,均围绕同一笔交易的欠款结算展开。

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某门市虽将后诉包装为“新的货款主张”,但其诉请的25万余元货款,本质是认为前诉判决中“将16万余元认定为前期欠款抵扣”的认定错误,主张该16万余元系后续新供货货款,进而认为总货款应为6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40万余元(16万余元+24万余元)后,仍需支付25万余元。该主张直接否定了前诉判决中“某建设公司支付24万余元货款”的核心裁判结果,实质是对前诉裁判结论的否定。

综上,重复起诉的前两个构成要件(当事人、诉讼标的)为形式要件,适用时应作目的解释:当事人相同不限于数量、地位完全一致,核心是争议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一致;诉讼标的相同不限于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一致,关键是实际争议的法律关系相同。第三个要件为实质要件,即无论后诉如何变换诉的形式,只要其根本目的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即构成重复起诉。因此,某门市的后诉行为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赵学雷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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