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莫某、王某系某公司股东,各持股50%,其中莫某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后,入驻美团与大众点评网站,双方约定入驻期间,公司经营款项全部打入莫某的私人银行卡内。后王某与莫某因经营事宜产生纠纷,王某要求该公司提供自2021年6月10日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供其查阅、复制。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私人银行账户是否属于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形成完整、有效的财务资料,供各股东查阅、复制。
根据法律规定,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款项收支,应当在公司会计账簿中准确、完整记录,而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会计凭证为基础。笔者认为,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私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该私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应属于该公司会计凭证的基础性材料,系公司会计凭证的外延,理应纳入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本案中,王某作为该公司持股50%的股东,依法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王某已向该公司及莫某发函,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该公司应当向王某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供其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写会计凭证、编制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莫某作为公司执行董事,负有制定并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义务,但在该公司经营期间,莫某未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未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反而将公司经营款项打入其私人银行卡内,混淆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造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该私人银行卡实际承担了公司经营款项收支的功能,其交易明细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查阅该账户明细,更有利于股东全面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因此,莫某用于收取公司经营款项的私人银行账户,应当纳入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张海霞
法规查询





